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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典型,激励先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结合学校实际,设立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校长奖学金。
第二条校长奖学金是为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良好,为学校赢得声誉或为国家、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或学生群体设立的特别奖学金。
第三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奖励金额为8000元/人/年,获评集体奖励金额为10000元。
第四条校长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校长奖学金每年10月份进行评定,12月份颁发。
第六条校长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具有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专科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学生须具备曾获得学校贰等奖学金以上(含)基础条件,没有违纪行为。
第八条校长奖学金获得者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或有公开出版的专著;
(二)在文体或技能竞赛竞赛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含)部门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三)在大学生创新创业、科研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含)部门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或取得一项以上(含)国家专利;
(四)在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受到市级以上(含)部门表彰;
(五)在其他方面为学校赢得较高声誉或为国家、社会作出突出成绩。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校长奖学金的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团委),学工处(团委)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申报、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十条校长奖学金实行自愿申报评选制度,由本人或推荐人自愿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推荐人”要求:二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联名推荐,校领导也可直接推荐。
第十二条 候选人经院(系)初审合格并公示,报学工处(团委)进行资格复审并公示,合格者进入评审环节。
第十三条 审定环节由校长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听取候选人事迹介绍并审核材料,通过集体投票、民主集中等方式确定具体人选并公示。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校长奖学金评定标准,据实确定当年度获奖人数。
第十五条 申报人或推荐人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否则取消该候选人申请资格并追究弄虚作假者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