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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慈善“阳光班”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湖北省慈善“阳光班”管理细则》,为加强对慈善“阳光班”受助生的教育和管理,推进助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办慈善“阳光班”是省慈善总会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发展战略,为我省“特困、特优”的初、高中应届毕业生提供继续学习机会,帮助他们完成高中职学业的希望工程。“特困、特优”是指被资助对象品学兼优、家庭特别贫困、无经济能力完成高职学业。“阳光班”的含义是慈善组织公平、公正、公开的使用爱心企业、人士捐赠的善款,阳光操作;学生能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以阳光的心态投入学习;学校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人格,使他们成为传播阳光的使者。开办“阳光班”是慈善事业宗旨的要求,同时也是慈善组织不断探索救助形式、打造慈善救助品牌的民心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慈善“阳光班”原则上一个班受资助的“特困、特优”应届高职、中职毕业生为35至140人,每人每学年得到2000元的资助,用于保障必要的生活、学习开支,受资助的时间为三年。

第四条 慈善“阳光班”助学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每个学生每学年20000元的资助款完全由省慈善总会、市慈善组织、承办学校按照负担1/3的比例共同筹集;二是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和其他慈善组织资助,每个学生每学年2000元的资助款完全由资助方提供。资助模式在合作协议书中予以明确,无论哪种资助模式,均以慈善“阳光班”命名,不影响对学生的管理和学生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为当年考上高职的“特困、特优”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六条 受助生的具体条件:

1、孤儿、城镇低保家庭子女、贫困优抚对象子女、农村特困户子女。

2、高考成绩达到省高职计划录取分数线以上。

3、思想品德优良。

第三章 资助金额及优惠待遇

第七条 每名学生资助金额为人民币6000元,分六个学期拨付,每学期1000元。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每月200元。省、市慈善组织、承办学校还可以动员社会爱心人士资助慈善“阳光班”学生的学习及生活。

第四章 推荐审批程序

第八条 省慈善总会、襄樊市慈善会、学院三方签定协议书,按照有关条款各司其职。

第九条 市慈善会、承办学校应在每年4至6月通过新闻煤体向社会宣传慈善“阳光班”的招生对象、接受资助条件、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高考成绩公布后,要求受资助学生本人先向承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当年“高考成绩”复印件及毕业初、高中出具的思想品德优良的证明;3、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出具,并经乡镇、县市民政局审核盖章的家庭经济状况特困证明。

第十一条 由学院会同市慈善会根据申请者提供的申报材料,按拟贷助人数择优确定名单,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在确定资助名单时,应按资助人数多10﹪备选,备选对象不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市慈善会按照资助人数的50﹪确定抽查名单,请县市民政局责成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员入户调查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并在三日内书面反馈抽查情况,结合公示期间群众的举报,对申报对象特困情况不实的,予以取消,由备选对象递补,承办学校会同市慈善会根据公示和抽查情况确定最终资助名单,上报湖北省慈善总会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慈善“阳光班”资助的学生,还应按正常招生的程序进行招录。

第五章 助学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由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其它慈善组织全额资助的“阳光班”,其经费由省慈善总会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落实到位,由省慈善总会,市慈善会,承办学校按比例资助的,合作方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受助资金由“阳光班”辅导员监督使用。受助生在每学期末,要把本学期使用的资助款的情况列单,交辅导员审核,签字,报市慈善会,并抄报省慈善总会。市慈善会要对受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学生每月200元的资助款必须在每月底及时发放,其中150元用作生活费,直接由学校发到食堂IC卡上,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另50元由学校支配,用于“阳光班”学生学习、生活的开支。

第十六条 资助资格的取消和变更:

凡受助学生发生以下情况者,承办学校会同慈善会并报省慈善总会,经核实后,其资助资格即被取消。

1、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节,且不符合资格即被取消;

2、受助生在受助期间受到校纪律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3、每学期学习成绩有两门以上学科不及格,或连续两学期有不及格学科者;

4、学生在高职学习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得到改善,不需资助足以顺利完成学业的;

5、其他因素足够取消资助资格者。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能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资助款,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 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开办慈善“阳光班”是一项民心工程,不仅关系着全省慈善事业的公信度,也关系到各地教育部门、学校的形象,相关系(院)要认真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将资助条件、申报核实程序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防不正之风,真正把好事办好,要有专人与学院与市慈善会保持联系,及时发现并解决助学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 各系(院)要按省慈善总会制定的《慈善“阳光班”学生情况汇报表》建立所有受助学生档案,每学年结束后,要在9月15日前报送《慈善“阳光班”学生情况汇报表》,辅导员和系(院)的专题工作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条 开办慈善“阳光班”的系(院)必须集中办班,对学生进行集中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入竞争机制,对慈善“阳光班”实行动态管理。省、市慈善总会会同学院以本管理细则和合作协议为依据,每学年对承办系(院)进行全面考核。如发现不能严格执行细则、履行协议的,将终止合作,并通过当地煤体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开办慈善“阳光班”的系(院)要将社会爱心转化为教育责任,发挥教书育人的主渠道作用,紧密结合系(院)实际,加强对慈善“阳光班”教育教学的管理。要针对慈善“阳光班”学生的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活动,引导学生以良好的心态健康成长。慈善“阳光班”的辅导员和任课老师必须挑选具有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的优秀教师担任。学院每年将对有突出贡献的慈善“阳光班”辅导员和教师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慈善“阳光班”管理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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