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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对象、标准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三、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原则上还应满足上一学年连续两学期获得校内奖学金。对于不满足上一学年连续两学期获得校内奖学金的条件,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达到班级前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其突出表现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并经二级学院或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优秀。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市产生较大影响,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和全国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科研成果获市、厅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校级以上比赛(不含校级)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5.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校级以上比赛(不含校级)获得前三名,为省、市(校)赢得荣誉。
6.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各类荣誉称号。
7.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在满足第四条和第五条的前提下,优先推荐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学生。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
2.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
四、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结合各二级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在每年9月份将名额分配至各二级学院。
五、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初选,公示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所属二级学院。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师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组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审核各二级学院报送名单,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推荐名单报省主管部门。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江苏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格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格,收回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收回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其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二级学院、班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在不违背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推荐评审规定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