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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得到落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籍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的成员名单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班级由班主任会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的学生代表须由班级全体同学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进行公示,学生代表每学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作为评议代表。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要依据:
1.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5.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6.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7.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特别困难: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直系亲属身患重病或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而导致家庭极度困难;家庭突发变故或遭受重大灾害导致家庭经济极度困难;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比较困难:父母因下岗、失业、年迈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单亲家庭且无固定收入来源;因多子女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纯农户(除农业外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的家庭)且因家庭人员众多,劳动力少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
一般困难:不符合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但家庭确实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在每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具体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二级学院向在校学生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同时做好在校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各班级报送名单,确认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5.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核准和汇总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对审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各二级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并核实学生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取消相关资助,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认定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在不违背本认定办法原则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认定办法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认定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认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扬工〔201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