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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武汉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学籍并完成注册的在籍在校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不含成人教育类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学工、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二级学院等单位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机构,学校适时增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岗位。

第八条  校内各二级学院应成立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小组,其他各用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宣传、认真组织、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科学谋划,统筹安排,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稳定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用工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成立专门勤工助学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学校管理部门的联系,按要求报送设岗需求。

第十六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申请,组织做好招聘工作,为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七条 认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考核、学期鉴定和评先推荐工作。按要求如实报送学生酬金发放相关报表,杜绝少报、多报、漏报等情况的发生。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

(一)根据学校和学生需求实际情况,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管助理、学生事务助理、公共服务助理等为主。原则上按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学校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岗位管理

(一)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年初招聘一次。因中途有学生退出造成岗位空缺,用工单位确有需要的,可提前10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工作程序进行重新选聘,并办理相关工作移交手续。

(二)临时岗位原则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招聘。

(三)每学年每名学生只能任职一个固定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可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经学校授权,方能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岗位申请及录用

 

第二十三条  岗位申请程序

(一)用工部门增设勤工助学岗位,须填写《武汉商学院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认定。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用工岗位。

(三)需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本着自愿原则,由本人进行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各招聘地点参加面试,与用工部门进行双向选择。面试结束后,由用工部门将拟录用的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通过后,用工部门方可通知学生上岗工作。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按小时计算,基本标准暂定为每小时12元,并视实际情况逐步提高。固定岗位按月发放酬金,原则上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临时岗位视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发放酬金。

第二十五条 用工部门应填写《武汉商学院勤工助学考勤表》,并在每月底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核准每月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由校财务处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九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武汉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武商院学〔2014〕15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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