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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为更好推动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进行,实现对贫困家庭大学生成长上帮助、生活上帮扶、就业上帮带的目的,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

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有利于学生全面发展,更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院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在学生处的直接领导下,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落实和管理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党委工作部、财务处、后勤处、团委等部门配合完成勤工助学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和服务内容

(一)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院内勤工助学信息,开拓院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院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和劳动报酬

第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立足院内,积极开发院内资源,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劳动方式既可以是脑力劳动,也可以是体力劳动;在岗位类型上,可以是固定岗位(即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也可以是临时岗位(即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具体流程为:

1.学院各单位根据用工岗位所需人员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岗位,内容应包括用工性质、用工时间、用工管理、劳务酬金等。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情况汇总,提交学院人事行政部审定,报院领导批准后,向全院予以公布,岗位人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分配或者公开招聘方式确定。

3.岗位人员由公开招聘方式确定时,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加招聘。

4.每个院内勤工助学岗位,以保证学生安全、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院外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开展对外联系,拓宽院内渠道,与社会企事业单位挂钩,寻找固定或临时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院内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设立与使用

(一)学院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所需的基本设施、劳动工具的开支;其他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临时性开支。

(二)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要合理适当,因各岗位的劳动时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不同而有所不同。

(三)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在使用上实行专项管理、集中使用,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一定额度的经济资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四)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五)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院内用人单位协议支付。院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录用与管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

(一)学院全日制在校在读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都可以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大学生和重庆籍贫困建卡户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所有勤工助学对象申请人需要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辅导员推荐,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贫困大学生申请对象需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

(三)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确定,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表现,确定人选。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有关部门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或达成其他形式的协议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经各签约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履行合同或协约。

(四)原则上每学期初申请一次,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工作内容

(一)严格遵守任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虚心学习,熟练掌握工作业务。

(二)协助做好一般性文件、信函、报刊的收发。

(三)协助做好办公室电话接听、来人接待工作,来电记录并履行转告职责。

(四)协助做好一般性文稿的起草、打印或校对。

(五)协助做好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

(六)做好保密工作,不随意告知他人工作内容。严禁告知和倒卖勤工助学学生个人信息,不随意带他人出入办公室。

(七)做好清洁卫生,确保办公室物品摆放有序、卫生整洁。

(八)完成任职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指导教师工作内容

(一)负责做好学生助理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学生助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保证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三)关心学生助理的专业学习情况,督促其顺利完成学业。

(四)负责做好学生助理的就业指导,帮助其顺利就业。

(五)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反馈学生助理的工作、学习和思想表现情况。

(六)定期做好学生助理的业务考核和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助理原则上未工作满一个学期,不得退出,有时间限制和岗位要求的除外。如同一岗位需要跨学期工作时,则优先安排对已经参加本岗位的学生助理。

第十三条  退出原则:坚持帮扶为主、科学管理、依据程序、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助理退出问题。

第十四条  退出方式:

(一)学生助理自动离职。

(二)设岗单位辞退。

(三)勤工助学时间到期自动退出。

第十五条  退出条件和依据

(一)学生助理因自身原因(如患重症、患严重传染性疾病、遭遇意外受伤等情况)不能胜任工作或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经申请,得到批准后可以离职。

(二)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经设岗单位申报,分管勤工助学院领导批准,可以辞退学生助理。

(三)学生助理未有效执行职责,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的,经设岗单位申报,分管勤工助学院领导批准,可以辞退学生助理。

(四)学生助理不作为,多次不参与勤工助学工作,对工作有抵触情绪,消极旷工等,经设岗单位申报,分管勤工助学院领导批准,可以辞退学生助理。

(五)学生助理违反保密制度,擅自泄漏工作秘密、信息和隐私等,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设岗单位申报,分管勤工助学院领导批准,可以辞退学生助理。

(六)完成勤工助学任务,同时该岗位已经不再作为勤工助学岗位的,作自动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勤工助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好,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挖掘和提供本部门的勤工助学渠道和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做到凡是学生能承担的工作,尽可能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勤工的目的在于助学,决不是减学,因此,任何影响学生学习的勤工活动必须予以控制,勤工助学的时间应安排在课外、假期,所占用的时间、精力必须适当。同时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广泛宣传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意义及学院的各项勤工助学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要公开地、有组织地进行,各种活动应在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登记时要注明活动的规模、内容、时间、地点、负责人、参加人数等情况。同时在勤工助学工作展开中均应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秩序和校园管理,严禁从事一切违法违纪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原《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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