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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认定工作,是学院建立健全贫困生档案、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院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贫困生身上,进一步做好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贫困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申请;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与集中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领导、监督全院贫困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贫困生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学工干事、辅导员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院(系)贫困生的审查、认定和上报工作。
第八条 班级(或专业)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或专业)贫困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为奇数,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并报院系贫困生认定工作小组备案。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对贫困生的认定需参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财政局制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条 贫困生需持有《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贫困生认定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一)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4.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贫困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或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暂时下岗(失业),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子女。
2.父母务农,,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人均年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持有县、镇、乡民政部门发放的困难证明的农村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3.建档立卡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其他情况导致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二)学习认真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三)能积极参加并认真完成学院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一)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
(三)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 定 程 序
第十四条 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每年9至10月份进行,次年9至10月份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一般控制在上一次认定的贫困生总人数的10%以内。
第十五条 开展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每年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年春季学期放假前,各二级院(系)向需要申请认定贫困生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表12)2,调查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院学工网站下载。
(三)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经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高等学校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班级民主评议。
(一)辅导员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贫困生候选对象。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院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爱去采取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对本班级各档次进行初审,确定本班各档次的贫困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第十八条 二级院(系)审核。
(一)二级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二)经二级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贫困生名单及档次,以在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本院(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
如有异议,院(系)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院(系)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公示结束后,各二级院(系)将最终确定的贫困生认定推荐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院(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ⅩⅩ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贫困生信息档案数据库。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院(系)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贫困生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负责对有效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回复投诉处理意见。学生对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处理意见有疑异的,可以向学院党委办公室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 要主动关爱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将其纳入认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学院和二级院(系)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查的贫困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申请学院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
休学,
学院应在贫困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相应调整。班级、各二级院(系)、学院结合贫困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贫困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