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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职业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文件精神,为了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现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二条 资助对象
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我院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第三条 资助内容
资助内容包括学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高于8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学院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六条 资助流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院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报到后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份、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的申请报批手续。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
(二)学院财务处对应征入伍学生应缴纳学费、实际缴纳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进行审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应征入伍学生补偿代偿的金额进行审核;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核实入伍情况;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关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报院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向市资助中心报审。会审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底,逾期将随下一年度补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