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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应征入伍服兵役及申请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积极性,规范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学费资助管理工作,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2002]1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教财[2015]462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学院大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由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做好大学生参军入伍的上下联络、宣传动员、政策咨询、组织实施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完成上级军事机关下达的大学生士兵征集任务。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做好入伍大学生的学籍管理、缓补考、复学、免修课程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入伍大学生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费资助等工作。
第七条 招生处负责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并做好政策咨询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做好应届毕业生预征兵、退伍复学学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做好入伍大学生学费补偿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与各二级院(系)共同负责做好入伍大学生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院(系)做好本单位入伍大学生的宣传动员、组织报名、上站体检工作,并协助各类手续的办理。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资助;自主就业退役一年以上士兵被我院录取的全日制新生(不含已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国家实施教育学费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可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可复学或入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参军入伍耽误课程的,需办理休学手续,不办理缓补考手续。
第十四条 入伍大学生到达部队后,在新兵检疫、身体复查时不符合相关规定退回或在部队服役期间,中途因身体原因退役的,可申请复学;大学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入学资格或不予复学。
第十五条 入伍大学生退役复学时,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或撤销的,学校可安排其在相近专业学习,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入伍大学生因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出现役后,对其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凭部队发给的伤残军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执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就读成人本科、专升本单列计划。根据教育部和重庆市教委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我院学生(含新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院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院其他同批次专业学习(但是文科学生不能转入理工科专业学习),大二以上学生入伍退役后要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必须降至相关专业大一年级学习。单招学生不能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政策落实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学生每年学费低于8000元者按照实际学费给予资助,学费高于8000元者每年给予8000元资助。
第二十条 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以免修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有参军意向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www.gfbzb.gov.cn),首先进行网上兵役登记,然后参加网上应征报名,并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将《登记表》、《申请表》交至各院(系)(在校期间办理过国家助学贷款的,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院(系)汇总后统一上交到学生处,学生处同校区所在地兵役机关对网上应征大学生进行初检初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登记表》、《申请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并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
第二十五条 初检初审合格的学生持签字盖章后的《登记表》、《申请表》,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校区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进行必要的身体复查和政治复核,并完成定兵。
第二十六条 在校生(含当年录取新生)被批准入伍者,须到教务处办理入伍休学(或学籍保留)、组织部(院团委)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等手续。
毕业生(或在校生)被批准入伍者将加盖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寄(送)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校生(含入伍当年录取新生)应征入伍服役期满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学院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退役复学后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份办理学费资助报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新生在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一份、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的申请报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金额按学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但不能超出限额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工作流程:
(一)学生处对申请学生(含往届毕业生)的资格进行认定。
(二)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直招士官资助的学生登陆系统,填写、打印《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三)学院财务处对应征入伍学生应缴纳学费、实际缴纳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信息进行审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应征入伍学生补偿代偿的金额进行审核;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核实入伍情况;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相关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报院领导审批后按要求向市资助中心报审。会审时间一般在每年10月底,逾期将随下一年度补报。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要在已经建立的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直招士官受资助学生电子信息库的基础上,每年及时更新学生电子信息库(包含历年入伍的在校生、应(往)届毕业生、退役复学生、直招士官和退役士兵考入大学等各类学生的明细表等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现行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受助资格,不得申请学费资助。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学校复学,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院将收回资金上缴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当地征兵办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教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