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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防范和控制助学贷款风险,明确有关部门和院(系)的管理职责,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是指从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到贷款结清期间进行的贷款管理,主要是协助贷款经办银行进行包括贷后监督检查、不良贷款催收与处置、诚信档案建设等工作。

第三条  贷款学生是指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包括学校所在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和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经办银行是指按照国家政策与统一安排,与我院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给我院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的主办支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遵循降低风险、责任分担、加强管理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我院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职能部门为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

(一)贷后监督检查:审查贷款合同,诚信档案及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按规定和院(系)移交相关文档。

(二)诚信教育:督促院(系)组织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召开诚信座谈会,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三)生源地贷款一站式服务平台办理;国开发系统录入回执信息,邮寄纸质回执;为学生提供学费证明材料;系统确认续贷声明。

第八条  各院(系)的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由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由助学贷款主办老师具体落实,并在学生中设立助学贷款协理员,协助落实贷后管理。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贷后监督检查:帮助学生完善贷款资料;建立助学贷款名单及汇总表;完善学生信用档案;对贷款学生学籍异动及时报告并作书面处理。

(二)诚信教育:将贷款学生毕业后的首次去向建档;落实诚信座谈会,开展诚信教育工作。

(三)毕业确认:组织毕业生在国家开发银行系统填写毕业确认申请,打印学生毕业确认表,并组织贷款学生在毕业确认表上签字、盖手印,并上交学生资助中心存档。

(四)帮助符合条件的贷款学生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第三章     贷 后 管 理

第九条  贷款发放后,各院(系)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法制教育、信贷知识教育,促使其养成良好的诚信意识、法律意识。

第十条  贷款学生在校时的贷后管理。

(一)各院(系)每学期应定期将贷款学生到款情况与贷款学生家长联系,通报贷款学生在校情况。

(二)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贷款学生的学习情况,各院(系)须及时核查贷款学生在校情况,将休学、退学等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贷款学生名单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经办银行有权终止或暂停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后管理。

(一)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院系应委托专人(贷款学生的班主任、辅导员或其他见证人)与贷款学生联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二)贷款学生毕业后,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个人工作情况有所变动时,贷款学生必须在三个月内将变更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及时在系统更新及告知经办银行,以便还款业务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院统一组织贷款学生做好毕业确认工作。

第十三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学生直接到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助学贷款专用POS机还款。

第十四条  毕业后专升本且无力还款的贷款学生,需在毕业前50天内持本人贷款展期申请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证件到生源地资助中心办理展期手续。

 

第四章     违约行为及不良贷款的处置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三个月且不与经办银行和生源地资助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则视为违约。

第十六条  如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也构成贷款学生的违约行为:

(一)贷款学生未能或拒绝按《贷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贷款学生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贷款学生在借款期间出现违法或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或纪律处分的,或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违约行为的处置。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间出现违约行为或造成不良贷款,经办银行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贷款学生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三)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四)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五)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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