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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职业学院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院贫困家庭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重庆市教委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转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展银行评审三局关于印发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渝教财〔2015〕51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视人才培养,保证贫困家庭学生成长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是国家财政贴息的商业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四条 学院成立校内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原则是方便贷款、防范风险。
第六条 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对象是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生中学生,其贷款的范围包含学生的学费、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和规定,我院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第八条 学生申请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家长责任书(家长所在单位或者乡镇政府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家长身份作出的证明)。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银行要求学生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实行学生在线系统提交申请,县级资助中心和高校核对信息,省级资助中心审核汇总材料,国家开发银行相关分行审批发放。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在经办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缴纳借款学生的学费、住宿费。
第十条 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最后一年为9月20日),次日在扣息日,节假日不顺延。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贷款本金和利息由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两年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借款人需要偿还贷款利息。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具体还款计划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在借款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借款人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应偿还的利息存入指定帐户。自借款学生毕业(结业)后第三年当年起,借款人开始按照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偿还助学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偿还本金时,利随本清。
第十一条 助学贷款期限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二条 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一次提前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提前还款前,借款人需先到县级资助中心或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申请,申请无需县级资助中心或开发银行审批。借款人每天均可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不同申请日期对应不同的还款日。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每个月(11月除外)可进行逾期还款,还款日(结息日)为当月20日,逾期还款无需借款人申请或县级资助中心审批。
如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捐款顺序依次为依照《贷款合同》约定应付的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利息、本金。
借款人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还款,通过支付宝还款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充值还款,二是使用“助学贷款还款”功能还款。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前履行毕业确认手续,对不办理毕业确认的借款学生,学院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就学信息如有变更,由借款人发起变更。就学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由于在系统录入错误,或因其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学籍、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修改的行为。就学信息变更将会影响系列贷款变化。
第十五条 学院工作及职责:
(一)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落实责任,明确要求,按期考核。
(二)参加经办银行和学院组织的相关培训,建立借款学生信息库,并协助经办银行和学院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信息。
(三)对借款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严格审查借款学生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学生遵守承诺,培养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的品德,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诚信意识,毕业后能自觉向经办银行和学院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并按时还款。
(五)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发现借款学生用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进行过高档和奢侈消费的,学院应及时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并督促其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草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书,并送主管院长签字。
(二)对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三)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相关手续,统一安排学院填写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相关材料。
(四)负责向教育部全国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上报我院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开展情况及相关材料。
(五)开展学生生源地信用贷款总结、交流、研讨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