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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市教委转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上级关于评定国家奖助学金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要求和标准的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均可申请相关等次的奖助学金。
第三条 上级助学管理机构、资助单位、学院助学金管理中心为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和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学院纪委、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和各二级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处。
第五条 相关职能:
(一)上级助学管理机构或资助单位为学院提供各类奖助学金及总名额安排。
(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国家奖助学金统筹管理,分配名额给二级院系,在院内审定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材料。
(三)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类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和发放的具体要求,制定各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做好名额安排及受助学生的复审工作,并协助财务处做好发放工作。
(四)二级院系开展贫困大学生认定、评议、审核、资料上报等,根据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及名额安排,组织国家奖助学金初审工作,将初审结果和受助学生的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助学金管理中心,并切实保证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开、公正,协助财务处做好奖助学金发放工作。
第一节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学生(不含无学籍的跟读生和成教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市教委下达给我院的指标以院(系)为单位分配到各二级院(系)。
第二节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主要有以下指标: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市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专业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市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5)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三名,为学院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全市三好学生、全市优秀学生干部、全市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学习成绩排名未达到本专业班级前30%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节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大二、大三学生。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需报院领导批准),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在各二级院(系)认真评选基础上,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市教委批复并发文公布。
第四节 国家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需对市教委拨付的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在经教育部公示审核通过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取消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有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及把奖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四)弄虚作假者。
(五)其它应当取消获奖助资格的情形。
第一节 评选范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学生(不含无学籍的跟读生和成教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市教委下达给我院的指标以院(系)为单位分配到各二级院(系)。
第二节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主要有以下指标: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良,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
2.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5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专业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市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专业竞赛方面取得成绩,在全市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得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5)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成绩,市级比赛获得前五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市三好学生、市优秀学生干部、市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市杰出青年等荣誉称号。
3.学习成绩排名未达到前50%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大二、大三学生。
第二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需报院领导批准),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在各二级院(系)认真评选基础上,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市教委批复并发文公布。
第四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需对市教委拨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加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经教育部公示审核通过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三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比较优良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有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及把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四)弄虚作假者。
(五)其它应当取消获奖助资格的情形。
第一节 评选范围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帮助学院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学生(不含无学籍的跟读生和成教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学院根据市教委下达给我院的指标以院(系)为单位分配到各二级院(系)。
第二节 助学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第三十九条 助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情况。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若上级助学管理机构或资助单位对受助对象有特定要求,则以该要求作为该项助学金评定的基本依据。
第三节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
第四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申请对象为我院当年经过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四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报院领导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助学申请,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当地民政部门盖章的家庭贫困证明材料。
第四十四条 二级院系根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国家助学金项目名额安排及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并初步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名单,同时做好相关申请及贫困生材料的存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初评结果经公示后,二级院系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院助学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各二级院(系)认真评选基础上,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经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发文公布。
第四节 国家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助学金主要来自国家及政府财政专项拨款,学院事业经费支出和社会机构的公益赞助。学院需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加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助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院助学金管理中心所报材料经上级助学管理机构或资助单位批准后,在助学款项到达学院时,协助财务处安排助学金的发放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过程材料的建档工作。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取消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一)有吸烟酗酒、赌博、铺张浪费及把国家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三)弄虚作假者。
(四)其它应当取消助学资格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