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手机版]
扫一扫关注学校更多资讯
郑州警察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警察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郑州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郑州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郑州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学院纪检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郑州警察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郑州警察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七条 郑州警察学院本科招生专业(专业方向)如下:
(一)公安学类专业(专业方向):治安学、治安学(城轨安全与执法方向)、侦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铁路警务。
(二)公安技术类专业: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
第八条 郑州警察学院贯彻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公安部铁路公安局和各省(区、市)公安厅(局)局提出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地方公安机关)、分省份、分科类(或选考科目要求)、分专业、分男女的公安专业招生计划,不预留招生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具有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郑州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九条 郑州警察学院招生计划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审核,并报教育部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和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条 报考郑州警察学院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报考郑州警察学院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生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具体由有关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认定)。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投档,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四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五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郑州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提前批次进行。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七条 郑州警察学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十八条 郑州警察学院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郑州警察学院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郑州警察学院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后,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录取规则与前款规定一致。
第二十条 郑州警察学院在进行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6条、第47条所列情形的考生,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加分投档的,郑州警察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二条 郑州警察学院根据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制作考生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要求,开展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
第六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三条 郑州警察学院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取得我院学籍,并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郑州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郑州警察学院应届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铁路公安机关职位。招警统一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或相应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具体规则由相关单位会同政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郑州警察学院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郑州警察学院学生学习地点为:
龙湖校区(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
第二十八条 郑州警察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
(一)治安学、治安学(城轨安全与执法方向)、侦查学、公安管理学、警务指挥与战术、铁路警务等6个专业(专业方向):4400元/年;
(二)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2个专业:5000元/年。
郑州警察学院住宿费收费标准为400元/年。
第二十九条 郑州警察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途径,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郑州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从未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学院纪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371)60666041。
第三十一条 郑州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1号,邮政编码:450053;
(二)咨询电话:(0371)60666067;
(三)学院网址:http://www.rpc.edu.cn/;
(四)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tdjgzb@163.com;
(五)微信公众号:郑州警察学院。
第三十二条 郑州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郑州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