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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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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以学习为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三类。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行为规范考核90分以上(含90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一学期补考不超过一科;

(三)积极参加早操和各种文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体育成绩达标;

(四)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在本班级前40%内。

第六条  评定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班级为单位,以学生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学习平均成绩×80%+行为规范成绩×20%)为依据排序;综合测评成绩完全相同者,以学习平均成绩高者名次列前;

(二)学习成绩以考试、考查总评成绩的高低(取小数点后两位)排名次;

(三)考查课成绩折算为百分制进行总评。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不及格为45分,及格为65分,中为75分,良为85分,优为95分。二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为:合格记为80分,不合格记为45分。缓考科目按下期考试实际分数计算。免修考试科目最终有效成绩按原课程合格成绩占40% + 转入班级新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占60%进行计算。

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不及格为45分,及格为65分,中为75分,良为85分,优为95分。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于第二学期开学后一月内完成;每学期按五个月计,逐月发放;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评定、公示,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五)必修课程无补考、缓考科目,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无不及格。

第七条  奖励等级

每生每学期一等奖学金为500元;二等奖学金为350元;三等奖学金为200元。

第八条  奖励比例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分别按班级学生人数的5%、6%、7%评定。

 

第三章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评定

 

第九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行为规范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表现突出;

(三)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每学期学习平均成绩为85分以上或者各单科成绩均为80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第十条  评定办法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完成;每学期按五个月计,逐月发放;凡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可由各学院推荐或者本人申报,报学生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150元/月。评选比例为在校高职高专学生人数的1%。

第十二条  学生获取优秀贫困生奖学金后,不再享受其他等级的奖学金。

 

第四章  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  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学期无任何纪律处分,行为规范考核80分以上(含80分);

(二)本班本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较上一学期提高10名以上(含10名)。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己提出申请,各学院推荐,学生处审查批准后,一次性发给奖金50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09年8月20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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