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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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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公告

北京师范大学2021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2021年我校决定在珠海校区实施高校专项计划,面向优秀农村学生招收公费师范生。


一、招生对象

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我校高校专项计划面向有公费师范生需求省份招生,各省份具体实施区域由有关省份确定,考生报考资格由有关省份审核确定。


二、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1)符合2021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申请学生的户籍、学籍资格审核由各省份负责。

2.理想信念坚定、思想品德优良、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学业成绩名列前茅,乐教适教,接受国家《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和本简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招生计划、专业

按教育部核定的当年高校专项招生计划执行。

招生专业:汉语言文学、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英语、地理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学前教育、体育教育。

报名系统所填专业仅供学校评审参考,实际录取以高考填报专业志愿为准。入校后限在公费师范生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不能转为非公费师范生。

实施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

“3+3”选考科目模式:汉语言文学、英语、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不限选考科目);思想政治教育(限选思想政治);历史学(限选历史或地理);地理科学、化学、生物科学(限选物理或化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限选物理)。

“3+1+2”选考科目模式:汉语言文学、英语、历史学、学前教育、体育教育(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再选不限);思想政治教育(首选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思想政治);地理科学、化学、生物科学(首选物理,再选化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四、报名方式

(一)时间:即日起至425

(二)流程:

1.按要求注册并登录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报名系统(https://gaokao.chsi.com.cn/gxzxbm),准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申请表信息填写补充说明如下:

1)“综合信息”“高中期间获奖记录”一栏填写可证明高中阶段综合素质的相关材料。   

2)申请表中的“个人陈述”不超过800字,重点表述考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长经历与突出表现,以及个人理想等。

2.扫描或拍照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不再寄送纸质材料。所有材料需确保清晰,提交后不得修改。通过系统提交报名材料及要求: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2021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申请表:由系统打印,含中学成绩,本人签字且须经中学审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户籍卡或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及本人所在页):须能够证明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农村,且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学籍证明:学籍卡或学生证,有高中3年各学期注册信息。

4)综合素质证明材料:须与申请表中所填信息对应。


五、学校评审

1.评审安排:

1)初评:依据有关省份考生基本条件审核结果并结合各省份公费师范生需求确定初评合格名单;

2)复评:初评合格的考生,根据学校要求提交视频材料,学校依据视频材料进行复评。初评结果及提交视频内容、时间要求学校将于520日通过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系统公布。

2.结果确定:5月底前,学校依据复评成绩确定评审结果。学校通过高校专项计划招生报名系统公布评审结果,并对合格考生名单进行公示。


六、录取规则

1.计划确定及报考要求:学校根据评审结果、各省份公费师范生需求及生源情况,确定各省份高校专项分科类分专业招生计划。合格考生须按生源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参加高考且在高校专项计划相应批次报考我校并服从专业调剂。

2.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学校根据公布的各省份高校专项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依据进档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和报考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不得低于所在省份同科类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合并本科批次省份及实施高考改革省份以该省份单独划定的相应分数线为准)。对于体育教育专业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体育专业测试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并按照进档考生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七、约束与监督机制

1.北京师范大学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在学校招生工作小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统筹组织,有关学部(院、系)专家参与实施。

2.加强评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学校组织专家组对考生提交视频材料进行评审,如需多组评审时现场抽签决定专家分组,专家进行独立打分。

3.学校将按教育部文件要求对合格考生信息进行公示,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4.学校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过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邮箱:jubao@bnu.edu.cn。

5.学校认真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厉查处;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招生工作规定的行为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

6.北京师范大学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事宜和举办辅导班,请不要相信任何中介信息。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58807962  传真:010-58800562

咨询邮箱:zsb@bnu.edu.cn

招生网址:https://admission.bnu.edu.cn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14



附件: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点击查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年5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和2012年1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选拔录取

  第四条 教育部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部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 部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 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在入学2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1年内,按照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第三章 履约任教

  第七条 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6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国家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第八条 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省份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省就业,经所在学校、生源所在省份和接收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第九条 各地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各项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条 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退缴资金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教育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具体办法等相关政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公费师范生本人向本科就读的部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部属师范大学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鼓励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部属师范大学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活动。

  第十六条 各地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十七条 各地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和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要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部属师范大学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部属师范大学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省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有关要求,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遴选一批县(区)建设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公费师范生主要到实验区中小学进行教育实习。推进部属师范大学统筹各类资源,建设国家教师教育基地,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探索优秀教师培养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公费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 部属师范大学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公费师范生授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落实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把师范生公费教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挥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体系。各地可探索免费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开展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公费师范生。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一律依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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