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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女子学院2019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女子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女子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
第二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女子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2331”。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七条 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第八条 学校地址: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市中校区(济南市玉函路45号)。
第九条 学校简介:山东女子学院是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山东省唯一一所女子高校,全国3所女子普通本科高校之一。其前身是创建于1952年的山东省妇女干部学校;1961年2月停办,1979年12月恢复重建;1987年、1995年分别更名为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山东分院、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改建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山东女子学院。
学校坚持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和妇女儿童发展为己任,“十三五”期间定位为建设应用型地方特色名校。
学校建有市中玉函校区、长清大学科技园校区,总占地面积71.60万平方米,现有建筑面积25.35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729.56万元。建有实验实训室73个,校外实习、就业“双基地”208个。馆藏纸质图书125.05万册,年订中文纸质期刊634种,电子文献数据库22个、电子图书154.86万册、中外文电子期刊9252种。
学校现有教职工753人,其中教授61人、副教授208人;博士学位教师91人,硕士537人。学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人、省级教学名师4人、省级优秀教师6人,建有省级教学团队3个。面向全国16个省(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1.2万人。
学校现设有15个教学院(部),33个普通本科专业和17个正在招生的专科专业,涉及教育学、法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文学、工学、理学8个学科门类。学校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为重点推进专业与课程建设。建有本科省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2个、省级本科精品课程17门,主持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4项,承担教育部卓越幼儿园教师培养改革计划项目1项、山东省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项目1项。荣获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4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2项;建有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省级教师教育基地1个。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注重学生应用能力培养,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近3年,学生在全国数学建模、“互联网+”大赛、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创业大赛等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198项、省部级奖272项。学校与省妇联共同创办的山东女子创业大学先后培育教育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78项,学校被评为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平台。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优质就业率保持在70%左右,其中在山东省就业的本科毕业生占比85.4%。学校毕业生以突出的实践能力和较强的创新精神受到社会欢迎,学校被评为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十二五”以来,学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1项、国家社科基金课题6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国家级课题1项,国家艺术基金课题2项,国家级子课题和合作课题8项,省部级课题314项,获省部级科研奖74项;出版学术著作115部、教材81部,获批国家专利210项。
学校着力培育妇女/性别研究特色和优势,建有全国妇联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全国家庭教育试验研究基地、山东女性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基地、山东省家庭文化研究中心、山东省健康养老研究中心等研究平台,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获得全国妇联、中国妇女研究会颁发的“中国妇女研究优秀组织奖”。以深化妇女/性别研究、弘扬先进性别文化为宗旨的《山东女子学院学报》是全国三本妇女/性别理论研究刊物之一,现已形成融性别研究视角与时代特征为一体的办刊特色,先后被评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全国地方高校精品期刊” “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山东省优秀期刊”。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建立教育交流与合作关系。2011年加入世界女子教育联盟,2014年发起成立了中国女子高等院校联盟,与国内外女子高校一起致力于优质女性高等教育的发展。截至目前,共建立国(境)外合作院校48所。学校重视与周边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交流与合作。领导互访、师生交流、科研合作越来越频繁。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成为学校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在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形成了“坤德含弘、至善尚美”的校训,“团结进取、求实创新”的校风,“自强不息、百折不挠、求实创新、不断攀登”的女院精神,“严谨治学、言传身教”的教风,“勤学慎思、求真敏行”的学风,先后输送毕业生近7万名,面向省内外培养培训妇女干部、幼儿园骨干教师等2万余人次。学校先后获得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全国学籍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教学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高等学校科研管理先进单位、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三八”红旗集体、山东省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单位、山东省外事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富民兴鲁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百舸争流,破浪者领航;千帆共进,奋勇者当先。目前,学校正抓住机遇,振奋精神,借力改革,加快发展,为建设应用型地方特色名校、实现“百年女大”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女子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山东女子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制定2019年本、专科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有关省份的生源、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
第十五条 山东女子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国家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份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布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英语类专业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男女生兼招,无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我校执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加分、降分录取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1、院校志愿: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按照高考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按考试所填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当考试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试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成绩相同时将参考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体育测试成绩进行择优录取考生。
生源省(自治区)对录取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录取原则:
1.本科美术类专业关联山东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专业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按专业大类实行平行志愿,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2. 专科美术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我校在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3.美术类专业考生在体检中是色盲者将进行退档处理。
4.本科音乐学专业只招收艺术文考生,我校不单独组织校考,认可其他本科院校(含联考、校考)相同专业合格证,在进档考生中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本科舞蹈学专业只招收艺术文考生,使用山东省舞蹈类联考(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平台)专业成绩,对进档考生按联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则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三)专科空中乘务专业录取原则
专科空中乘务专业由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我校自主组织实施专业面试,投档时关联合格面试成绩,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春季高考录取原则
春季高考招生专业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若投档分相同,技能考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果技能考试成绩再相同,依次按专业知识、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成绩高者。
第二十一条 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有关体检和身体健康要求的规定,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列条款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或拨打我校招生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第六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环节,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女子学院。
第七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需持加盖本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将严格审查、复核中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对审核通过的新生进行学籍注册。
第八章 资助措施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约为在校生的15%,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6000元、5000元、5000元、2000-40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及山东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各项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站:http:// www.sdw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xx.sdwu.edu.cn
招生办电话:0531---86526113、82051817
招生办地址:济南市玉函路45号(市中校区)邮编:250002
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长清校区)邮编:250300
招生咨询电子邮件:sdwuz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