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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传媒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含体育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河北传媒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及考生合法权益,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河北传媒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河北传媒学院。学校代码:12784。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大街109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警安路8号;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双同路9号。主管部门:河北省教育厅。我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第四条 河北传媒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五条 凡具有河北传媒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由河北传媒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河北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河北传媒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河北传媒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办法,调整学科招生计划等事宜。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河北传媒学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校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需求,紧密结合学校发展规模、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国家政策与导向,深入开展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年度分省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含专业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报教育部审核后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和培养类别
第十条 招生和培养类别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的专业志趣,2021年学校实行部分普通类本科专业“大类招生、大类培养、专业自由转出、审核转入”政策。各招生专业(类)所属的培养大类如下:
(一)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传播学、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出版
(二)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
(三)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
(四)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第五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另外,根据学校艺术类专业培养需要,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等专业要求无色弱、无色盲、无平跖足,矫正视力不低于4.8。
第十二条 选考科目要求
第一款 北京市、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艺术类专业选考科目范围不限。
第二款 河北省普通类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一 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休闲体育、中国语言文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文化产业管理、电子商务、会展经济与管理、新闻传播学类选考物理或历史均可。
第二 计算机类选考科目要求必须选考物理方可报考
第三款 山东省普通类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一 新闻传播学类选考科目范围不限。
第二 外国语言文学类选考科目要求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考生选考其中一门即可报考。
第三 计算机类选考科目要求必须选考物理方可报考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河北传媒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相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惠政策。征集志愿生源不足时,按照省级招办安排,同意降分征集录取考生。按照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我校不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第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六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二款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区、市)完成招生计划。
第三款 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分配专业,达不到录取条件者进行退档。在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第四款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按照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顺序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进入第二个专业志愿排队,依此类推。同一专业录取时,相同条件下,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
第五款 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原则
第一款 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区、市)的播音与主持艺术、艺术与科技、表演、表演(学前表演)、表演(体育表演)、表演(国标舞)、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等专业录取原则:专业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后,按照专业成绩的70%和文化成绩的30%之和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二款 由学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省(区、市)的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录音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动画、书法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等专业录取原则:专业测试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折合成百分制后,按照专业成绩的50%和文化成绩的50%之和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三款 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美术学、雕塑、漫画、绘画等专业使用生源省(区、市)相应类别统考专业成绩,按照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四款 河北省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导演、书法学、表演(服装设计与表演)等专业录取原则:使用河北省校际联考专业成绩,按河北省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五款 河北省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录取原则:使用河北省美术统考专业成绩,按河北省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六款 山东省广播电视编导、 戏剧影视导演等专业使用山东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按照山东省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七款 山东省书法学专业使用书法学校际联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按照山东省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八款 录取时,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九款 学校舞蹈类专业只招收民族舞和民间舞。
第十款 如考生所在省(区、市)对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按该省(区、市)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休闲体育等专业使用生源省(区、市)体育统考(联考)专业成绩,按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投档,对已投档考生,按照专业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
第十九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报道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监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招生监察力度,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原则的贯彻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制度。对于贫困学生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经济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学校招生网站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河北传媒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河北传媒学院网址:http://www.hebic.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hebic.cn
招生办微信:河北传媒学院招生办
招生咨询电话:0311-85334781、8533478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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