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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激励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奖励资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含预科生)。
第二条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国家助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的相关要求。学校在名额分配时向地调班、矿调班适当倾斜。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实际资助金额根据学生情况在每生每年2000元-46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3-4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一)上学年有违法行为;
(二)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三)有经常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相应的评选工作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助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学院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十条 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或学院直接推荐。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报校务会审议通过,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资金后,立即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助学金,且必须经过班级民主评议程序,评审名单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若查实获助学金学生有违反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收回助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2019年版)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