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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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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奖励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激励学生勤奋学习、锐意进取,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精神鼓励指国家、省和学校等授予的荣誉;物质奖励指国家、学校和社会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社会奖学金)颁发的奖学金。学校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培育学生正确的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成才发展。

第三条 资助分为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和学生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指国家、学校和社会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社会助学金)给予的经济援助。学生发展资助指国家、学校根据学生成长需要提供的发展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在本科生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大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处、校团委、教务处、组织部、宣传部、科发院、财务处、纪检委、校友与社会合作处和学生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奖励资助中心,办公室负责学生奖励资助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学院(课部)(以下统称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励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工组、教务科、分团委、学生会负责人和辅导员、教师代表组成。

第七条 班级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等711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班级奖励资助评议评审工作。

第三章 奖励资助项目设置

第八条 奖励资助项目命名。原则上国家财政拨款资助的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家奖学金”等形式命名;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项目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英才奖学金或中国地质大学(武汉)XXXX 计划”形式命名。社会捐资设立的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XXXX助学金”形式命名,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命名。

第九条 奖励资助项目分为奖励、资助两大体系。奖助学金按照国家、社会、学校三个层面设置。

(一)奖励项目

1、荣誉奖。包括全国、湖北省和学校评选奖励的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以及早操先进集体、文明宿舍等其他单项荣誉。

2、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防奖学金、地大英才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等。

3、其他日常竞赛奖励。包括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获得专利发明、做出突出贡献、到中西部基层就业,参加全国、湖北省、学校学习竞赛等。

(二)资助项目

1、经济困难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和学校临时困难补助金,校园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以及贫困学生勤工助学、棉衣补助、交通补贴、重大疾病救助、入学“绿色通道”等。

2、学生发展资助。包括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李四光本科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基础科研训练计划、大学生自主创新资助计划、高徒计划、卓越地质师计划和英才工程资助计划等。

第十条 奖励资助项目设立、实施周期,以及奖励资助名额、金额由各单项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

第十一条 奖励资助项目评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奖励资助项目评定程序:

(一)个人、集体荣誉评选。按照个人、集体评选相关规定,经学生个人或集体申请,班级讨论或学院推荐,学校审核批准,授予相关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或学院、学生组织检查评比,报请学校批准,授予相关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

经审核批准的奖学金获得者,学校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二)奖学金评选。学生奖学金评定在班级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经个人申请、班级评议推荐、学院审核、学校评定批准。

学生团队(集体)申请奖学金,由学院审核推荐,报学校评审决定。

设奖单位有审批要求的,报设奖单位或个人批准。

(三)其他日常竞赛奖励。学生按照日常竞赛奖励相关规定,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研究成果、专利发明、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核准。

(四)经济资助评审。学生经济资助评审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进行。经个人申请、班级评议推荐、学院审核、学校评定批准。出资方有审核要求的,报出资方审核批准。

校园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西部就业办理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学生发展资助。学生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兴趣爱好、发展需要,经班级评议或学院审核推荐,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计划,获得资助支持。

第十一条 奖励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具体要求,按各项目评选评定相关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奖励资助项目评审原则上不重复奖励,不重复资助。学年度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奖助学金者,按其中一项最高金额给予奖励或资助;资助项目限在一个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奖励资助项目评审结果实行三级公示制度。班级、学院、学校将评定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3-5天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十四条 奖励资助项目评审原则上于每年9月—12月进行。项目设置单位有特殊规定的按照通知、协议的要求进行。学校适时举行表彰大会,对获奖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章 教育管理与惩戒

第十五条,学院加强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教育管理,引导学生秉承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知恩感恩的优良传统,做行为示范的表率,不骄傲自满、挥霍浪费。

第十六条 在奖励资助项目申请过程中有弄虚做假者,一经发现,取消本年度所有奖励资助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在奖励资助项目评审过程学院教师、班级干部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学校将对单位、组织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违规侵占、挪用、套取奖励资助资金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奖励资助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本科生奖励与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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