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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资助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费缓交、绿色通道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参照荆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置特困、贫困、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①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②父母或学生本人残疾;③无经济来源的单亲家庭子女;④父母双双下岗,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⑤共同生活的家人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拮据;⑥家中多人同时上学,经济负担难以承受;⑦突发性天灾人祸等;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军烈属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①经常购买体育彩票、摸奖以及买卖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者;②经常吸烟,有酗酒、赌博、私自在外租房等不良行为者;③有高档手机、电脑、饰品等高消费者;④将学费存入银行赚取利息或以学费为本金经商者;⑤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第七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必须提交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还可提交父母低保证、下岗证、残疾证、家人重病医疗、军烈属证等辅助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申报程序:①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②各二级学院审核,按原则上不高于30%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围名单,其中特困生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贫困生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一般困难学生控制在10%以内。经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入围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③学生资助中心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建立荆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每学年九月的第四周审定调整一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化可随时调整。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其评选以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颁发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9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其评选对象、奖励金额、评审程序分别为:
1、评选对象:本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2、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⑤在评选年度的前一学年以来,未受任何处分。
3、奖励金额: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0元。
4、评审程序:①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将指标分解下达各二级学院;②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并按上一学年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从高到低的排名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④二级学院统一造发放表,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银行卡号,发放表必须经学生本人签字、辅导员签字、学工办主任签字、二级学院盖章;⑤财务处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按规定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一条 每名学生在同一学年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其评选以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颁发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07]88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其评选对象、资助金额、评审程序分别为:
1、评选对象:上一学年被审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2、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②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③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④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⑤在评选年度的前一学年以来,未受任何处分。
3、资助金额: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0元。
4、评审程序:①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将指标分解下达各二级学院;②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并按上一学年学生的综合表现和学业成绩情况从高到低的排名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④二级学院统一造发放表,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银行卡号,发放表必须经学生本人签字、辅导员签字、学工办主任签字、二级学院盖章;⑤财务处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按规定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 每名学生在同一学年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其评定以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的《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87号)文件精神为依据。其评选对象、资助金额、评审程序分别为:
1、评选对象:荆楚理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中的学生。
2、申请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⑥在评选年度的前一学年以来,未受任何处分。
3、资助金额: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其等级和资助额度分别为一等每人每学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学年3000元、三等每人每学年2000元。
4、评审程序:①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将指标分解下达各二级学院;②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依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生的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③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④二级学院统一造发放表,组织学生认真填写银行卡号,发放表必须经学生本人签字、辅导员签字、学工办主任签字、二级学院盖章;⑤财务处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按规定办理资金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办理以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颁发的《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以及相关省市文件精神为依据,它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不需要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生可到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其贷款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分别为:
1、申请条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 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①家庭经济困难;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⑥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2、申请材料:本年度新录取的学生提供:①所在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②有效的高考录取通知书原件;③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往届在校生提供:①所在高校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有效的学生证原件;③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户口本(或由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办理程序:①申贷学生前往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返回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审查盖章手续后再提交给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也可在网上下载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预先办理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手续,以减少往返次数;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现场办理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③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④借款学生执借款合同在省农信社指定网点开立用于资金结算的个人账户;⑤借款学生执借款合同(含回执)到高校报到,办理高校确认手续,通过邮寄或家长传递方式,将合同回执提交给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开发银行省分行确认后,通知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和省农信社将贷款资金汇划至高校指定账户,缴纳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⑥借款学生及时将收据或发票复印件邮寄回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
4、贷款金额: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6000元。
5、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6、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七章 勤工助学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的管理以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为依据。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包括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勤工助学原则上优先安排特困生和贫困生。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其岗位设置、招聘录用、劳酬发放分别为:
1、岗位设置:由校内各单位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申报用工计划,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校领导研究决定。
2、招聘录用:各二级学院等额推荐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到学生资助中心参与应聘,确定人选后由学生资助中心安排到各用人单位。
3、劳酬发放:根据审定的岗位劳酬标准和学生劳动考勤情况填写《荆楚理工学院勤工助学劳动实况考核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统一造表,经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处发放。
第二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以家教为主,同时联系部分兼职,学校根据校外用工单位的需求,定期公布需求信息,并组织特困生和贫困生参与竞聘。
第八章 困难补助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补助包括临时生活补贴、贫困生医疗保险补助。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生活补贴按照根据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将指标分解下达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按照学生贫困程度从高到低的排名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按有关规定将临时生活补贴存入学生饭卡。
第二十三条 贫困生医疗保险补助以湖北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教财[2005]28号)精神为依据,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通知精神将指标分解下达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报,按照学生贫困程度从高到低的排名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公示无异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资金到达学校账户,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向相关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
第九章 学费减免
第二十四条 减免对象为军烈属子女或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孤残学生;本人或家庭遭遇天灾人祸而无力应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
第二十五条 减免条件是在上一学年度以来没有受到任何处分(以发文为准);上一学年度本专业所学课程全部合格,体育达标;在本学年度经审核确定为特困生。
第二十六条 提交证明包括烈士证、伤残证、低保证、特困证或乡镇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遭受重大变故的贫困证明。
第二十七条 办理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资助的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校领导审批。
第十章 学费缓交
第二十八条 缓交对象为经审核确定正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九条 办理程序为在新学年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缓交时间和金额,经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办理缓交学费和住宿费手续。
第十一章 绿色通道
第三十条 申请对象为城市低保家庭及农村特困家庭考入大学,通过各种办法无力交清入学费用的新生。
第三十一条 提交证明包括生源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按国家政策能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省市的学生,原则上还需提交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第三十二条 办理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缓交金额和交款计划)及相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填写《荆楚理工学院新生绿色通道申请表》,办理缓交学费和住宿费等手续,报到入学。
第十二章 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资助的重要事宜,制定校级学生资助方案,审批全校性学生资助名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落实本院的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资助:所提供的申请、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者;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私自在外租房者;个人经济困难又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者;个人经济困难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不勤奋学习,经常迟到、早退、旷课、夜不归寝,学业成绩差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个人对资助结果有异议,可在初评公示期内向二级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诉,学生科应在接受申诉后1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院学生科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七条 在资助过程中,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教育,开展感恩教育和诚信教育。获得资助的学生要自立自强,珍惜党和政府的关怀,勤奋学习,以优异成绩回报社会。若发现学生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在享受资助的过程中大肆挥霍,不思进取,甚至违纪违法;学校将追回所发资助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严重违法的将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的学生资助方案应及时报送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申报内容包括资助名称、经费来源、资助范围、申请条件、等级、金额、评审办法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