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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奖励优秀学生,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励类别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项:
(一)综合测评奖学金
(二)个人单项奖
个人单项奖包括: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精神文明奖、学业优秀奖、科技创新奖、社会工作优秀奖、艺术体育优秀奖、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项:
(一)优秀班集体;
(二)优良学风班;
(三)五四红旗团委;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
(五)文明寝室。
第七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个人奖项的评定与奖励
第八条 个人奖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个人奖项除必须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与奖项有关的特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九条 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学年思想品德行为考评为优秀;
(二)学年课程(除公共选修课以外的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分在8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四)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五)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列。
第十条 学业优秀奖评选条件
年度内各科成绩(除公共选修课以外的课程)在80分以上或在市级以上学习竞赛中取得前三名的成绩。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一)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二)积极参与校园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事迹突出(如寝室被评为院级文明寝室、积极参加义务献血等);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四)意志坚强,克难奋进。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奖评选条件
具备四个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合著学术著作;
(二)在公开期刊发表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三)在校以上科研竞赛中取得较好成绩;
(四)获得科技发明专利。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优秀奖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出色,为学校赢得较好的社会声誉;
(二)富有爱心,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三)在校内外的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做出较大成绩和贡献,受到省市主管部门表彰并得到学校认可。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优秀奖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凡参加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文体竞赛活动中成绩显著,取得名次;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有影响的文艺作品;
(三)在各级组织开展的文体活动中做出重大贡献。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二个条件:
(一)符合学业优秀奖和精神文明奖评选条件;
(二)符合科技创新奖或社会工作优秀奖或艺术体育优秀奖评选条件。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学校各级学生干部或社团组织负责人;
(二)在政治思想和学习生活中起带头作用,表现突出;
(三)工作积极主动,富有开拓精神,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年度内无不及格课程);
(五)身体健康,体育达标。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优秀学生评选条件;
(二)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精神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获得公认与好评;
(三)学习成绩在班、年级名列前茅或在学术活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成绩优秀;
(四)体育达标成绩优秀或在各种大型比赛中取得较好名次。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曾两次(含两次)以上获得校级奖励或曾一次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二)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三)学习刻苦,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
第十九条 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员干部的评选条件参见校团委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个人奖项的评选比例
(一)综合测评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一等奖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评定;二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定;三等奖学金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
(二)其他个人奖项的评选比例如下:
学业优秀奖:按参评学生人数的2%评选;
精神文明奖: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
优秀学生干部:按参评学生干部人数的15%评选;
优秀社会工作奖: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
艺术体育优秀奖: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选;
科技创新奖: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评选;
优秀学生: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选;
优秀学生标兵: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评选;
优秀毕业生: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选;
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比例以校团委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个人奖项的奖励办法
(一)综合测评奖学金一、二、三等奖获奖者由学校分别奖励现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优秀学生标兵,由学校奖励现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其他个人奖项的获得者,由学校奖励现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集体奖项的评定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优秀班集体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
(二)全班同学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每次出勤率在90%以上;
(三)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全班同学学习成绩优良率占70%以上;
(四)全班同学年度内无违纪现象;
(五)尊敬师长,自觉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讲究卫生,年度内班级学生的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卫生检查中无不清洁记录,在学院组织的安全大检查中无违反安全规定的现象,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六)班级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
(七)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班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学院各种文体活动,体育合格率在95%以上。
第二十三条 优良学风班评选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班同学思想政治状况良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无政治错误事件发生;
(二)全班同学无违纪行为;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上课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四)班级整体学习状况良好,全班每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人数一年级不超过12%,其他年级不超过15%;
(五)国家英语考级通过率和技能等级证书获得率在本专业名列前茅;
(六)全班同学健康状况良好,95%以上的学生体育达标。
第二十四条 五四红旗团委和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条件参见校团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文明寝室评选条件详见《荆楚理工学院学生文明寝室评选条例(试行)》。
第二十五条 集体奖项的评选比例
优秀班集体:按参评班级数的5%评选;
优良学风班:按参评班级数的10%评选;
文明寝室:按参评学生寝室总数的5%评选。
五四红旗团委和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比例参见校团委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六条 集体奖项的奖励办法
(一)优秀班集体、优良学风班、五四红旗团委和五四红旗团支部: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校通报表扬。
(二)文明寝室:由学校统一颁发荣誉标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其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组织。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的申报工作由二级学院学工办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业优秀奖、精神文明奖评选办法
学业优秀奖、精神文明奖由各班班主任(辅导员)和班委会、团支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所在班级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办法:
1.校团委学生干部和校学生会学生干部由校团委和学生工作处提名推荐;
2.二级学院的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学工办和团委提名推荐;
3.班干部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学生投票产生候选人;
4.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校团委提名推荐。
(二)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单位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文艺体育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评选办法
(一)提名推荐办法:
1、科技创新奖由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提名推荐;
2、社会工作优秀奖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和二级学院提名推荐;
3、文艺体育优秀奖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和相关系部提名推荐。
(二)科技创新奖、文艺体育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候选人需参加所在班级的学生思想道德测评,经学生工作处审查合格后,提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二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由辅导员提出初选名单,征求有关老师意见,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经二级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二)优秀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由辅导员提出初选名单,并征求有关老师意见,经学生评议,综合意见后,报二级学院,经二级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三条 优秀班集体、优良学风班评比办法
优秀班集体和优良学风班的评审,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在各班总结申请的基础上,根据奖励条件择优推荐上报,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上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五四红旗团委和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办法参见校团委相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文明寝室”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学工办日常检查的相关资料推荐候选寝室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考核并结合学院日常检查的记录综合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优秀毕业生在每年五月份评选,文明寝室每学期评选一次,其他各类奖项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七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