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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合肥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合肥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安徽省政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对象和标准

1、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具体标准及资助面按国家规定办理。

2、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普通本专科中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特别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是我校普通本专科中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条件:

1、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是: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⑤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没有固定生活费来源的孤儿或单亲家庭;

(2)因遭受天灾人祸而造成经济极其困难的家庭;

(3)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水平的家庭。

2、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是: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和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⑤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是: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应满足班级前15%;若低于前15%,需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中排前三名。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没有固定生活费来源的孤儿或单亲家庭;

(2)因遭受天灾人祸而造成经济极其困难的家庭;

(3)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人均水平的家庭。

⑥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

4、上一学年,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本学年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

①必修课程出现不及格者;

②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者;

③未经许可擅自校外租住者;

④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缓交手续而拖欠学费者;

⑤有旷课行为者。

5、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助学金,对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应立即停发:

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纪律处分者;

②未经许可擅自校外租住者;

③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或缓交手续而拖欠学费者;

④有旷课行为者。

三、评审程序

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每学年评选一次,9月份开始评选。

1、学生处在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推荐名额范围内,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院(系);

2、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将初审人选情况面向全院(系)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汇总复核各院(系)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名单,经校学生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四、发放及管理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评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除取消并追回助学奖学金外,还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2、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统一发放给学生本人,其中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3、凡用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请客或作奢侈消费,一经发现即予扣回或停发,并给予通报批评。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单项奖学金除外),原则上也不再重复享受其它奖助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可以参加校内奖学金的申请、评选。

5、获得国家助学金的新生,如若退学,其国家助学金在办理离校手续时给予停发。

6、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省或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其获奖的经历记入学籍档案。

五、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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