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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院行政〔2019〕182号)
合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2019〕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社会资助的对象,以及评定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的重要依据,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认定机构及职责。
1、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长担任正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一般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4、各级认定评议组织成立以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标准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就学等情况,家庭成员一般指父母、子女及具有供养关系的(外)祖父母。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例如国家、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本人或父母或具有供养关系的(外)祖父母遭受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情况。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二至三档。
第七条以下情况不得界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消费明显过高,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请客、大吃大喝)、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酒吧等娱乐场所等。
2、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物等而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九月份开展,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提前告知。学校、二级学院通过校园公告、班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在学校智慧资助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供材料。
3、学校认定。实行四级认定机制。学生提交申请后,经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认定、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步审核、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学校智慧资助系统完成网上认定操作后,完成认定工作。各级认定组织应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可采取信息比对、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结合生活表现、消费情况等,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4、结果公示。实行二级公示。各二级学院、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及时撤销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实施办法。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档案的建设,将本学院认定办法、认定组织、认定流程、认定学生名单、认定公示情况等材料整理存档。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复核机制。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意见。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纪律责任。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