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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凡本院在籍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其它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系(院)应委派专人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并对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个人和团体实行统一管理。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选拔原则和申请条件
第九条 选拔原则: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面向全校学生,遵循自愿、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第十条 申请条件: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秀;健康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纪律性;学习成绩优良。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和部门可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岗位具体情况细化要求,细化后的要求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职责与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由保险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在上年度11月份根据本部门勤工助学岗位需求情况,填写《保险职业学院各部门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审批表》(附件1)交人力资源处。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并汇总后,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将《保险职业学院20xx年勤工助学汇总表》(附件2)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 外单位需聘请勤工助学学生的,原则上应通过学生工作处,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工作报酬。
第十五条 上年度未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新增勤工助学岗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增加勤工助学岗位的,需经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院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勤工助学岗位,学院不支付报酬。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从各系院推选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选拔勤工助学学生,试用期为半个月,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在选聘中要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一经聘用,聘期一学期,到期后可续聘或重聘。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五章 申请流程与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需填写《保险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附件3),由各部门从申请学生中进行选拔,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并经研究同意后,上岗工作,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工作由各部门自行负责。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严格的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聘用部门造表至学生工作处审核,学生工作处汇总所有岗位报酬后报人力资源处。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考核与评优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勤工助学学生由各部门自行考核,学生工作处不定期进行工作抽查。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档,不合格者酌情扣发当月的岗位报酬。所有勤工助学学生应在每个学期末填写《保险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核登记表》(附件4),各部门将登记表连同汇总表格一同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具体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
考核分值 |
备注 |
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
20分 |
|
完成交办任务情况 |
40分 |
|
出勤情况 |
20分 |
|
工作计划、汇报与总结 |
10分 |
|
个人修养、学习情况 |
10分 |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违纪处分或是工作表现很差,由相关部门负责老师提出免职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予以免职,在校期间不再录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院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第二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院[2017]27号《保险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