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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对于在校期间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我校研究生奖励可参照此办法实施。
第二章奖励种类
第四条 学校设立如下奖励种类:
(一)集体荣誉: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支部)、优良学风班、示范文明寝室、优秀学生分会、优秀志愿者分会、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优秀心协分会、优秀学生社团。
(二)个人荣誉:十佳大学生、汽院之星系列、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会工作者、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优秀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优秀志愿者、优秀导生、优秀毕业生、优秀楼层长、优秀心理委员(含寝室安全信息员)、优秀招生宣传员。
(三)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人民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东风·孟少农奖学金及其他奖学金。
(四)专项奖励:考研奖、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创业、文艺、体育类及其他奖励。
第三章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五条 先进集体评选基本条件
(一)获得学校的集体资格认定;
(二)集体成员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集体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集体成员学习刻苦、勤奋,勇于探索,具有良好的学风;
(五)集体凝聚力强,关系和谐,积极开展科技文化体育活动,为学风校风和文明校园创建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五四红旗分团委(团支部)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团委(团支部)班子健全,组织工作得力,认真做好团员发展、团费收缴和团员“推优”,积极、有效、创造性地开展团的工作;
3.团委(团支部)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年度内团员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4.团委(团支部)成员定期研究团的工作,带领团员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各项科技竞赛和文体活动,学风良好成绩显著。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团委(团支部)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七条 优良学风班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学风优良,学习成绩居同年级前列,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考试通过率高,班级学生获得奖励人数多、比例高;
3.在学风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赛、文明校园等方面表现突出;
4.学年班级无因学习原因退学学生。
(二)评选办法
1.每年10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班级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八条 示范文明寝室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寝室学风优良,严谨求实,勤奋创新,学习成绩良好,寝室成员无考试成绩不及格现象,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3.有《寝室公约》等寝室建设制度,寝室成员劳动观念强,寝室卫生检查评比优良;
4.寝室成员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加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二)评选办法
1.每年9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寝室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后勤管理处、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九条优秀学生分会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有完善的干部选拔培训考核、例会、财务、考勤、宣传等管理制度;
3.学生会成员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强,积极维护学生的权益,工作富有成效;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开展具有学院特色的文体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成效显著。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分会提出申请,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3.评选规则详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优秀学生分会评选办法》。
第十条优秀志愿者分会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有完善的干部选拔培训考核、例会、财务、考勤、宣传等管理制度;
3.成员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意识和责任感强,积极参加省市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项目,开展具有学院特色的志愿服务活动,成效显著;
4.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程序合理,手续审批严格,安全有保障。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志愿者分会提出申请,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3.评选规则详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优秀志愿者分会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优秀志愿服务项目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3.实施时间1年以上,参与人数不少于30人;
4.活动项目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有带动、引导和示范作用。
(二)评选办法
每年9—12月份申报、评选、表彰,具体以当年评选通知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优秀心协分会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健全,人员配备合理;
3.成员热爱心理健康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支持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学院心理健康工作的开展;
4.积极组织心理健康活动,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亮点,主题明确,内容符合学生需求,效果突出。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心协分会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十三条优秀学生社团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2.在我校正式注册并成立时间满一年,制度建设完善,日常管理规范,遵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
3.社团积极开展活动,活动形式新颖,宣传及时,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能较好地提高会员的素质,在校内外产生较大的影响;
4.能按照要求完成会员注册和活动开展等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社团为单位组织申报。
2.由社团提出申请,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3.评选规则详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办法》。
第十四条 所有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如确需发放物质奖励或奖金,优秀志愿服务项目一等奖不超过2000元、二等奖不超过1000元、三等奖不超过800元、优秀奖不超过300元,其余先进集体奖励额度单项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具体奖励标准以当年评选通知文件为准。
第四章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刻苦、勤奋,具有良好的学风,严谨踏实,勇于探索;
(四)原则上评选期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五)体育成绩达标(体育课程免修者除外)。
第十六条十佳大学生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在上学年获得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之一;
3.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班级前5名,当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4.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组织纪律和集体观念强,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威信高,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学校的各项活动;
5.在省部级或国家级的学术科技类竞赛或文体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评选办法
1.每2年评选一次,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推荐候选人,报学工部(团委)审核后组织教师和学生评选,评选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汽院之星系列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成绩优秀,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
3.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等方面有突出的事迹或成就,能够起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作用;
4.本人先进事迹在校园媒体或其他社会媒体上有过相关报道,取得较大反响。
(二)评选办法
1.每年9—12月份。
2.根据实际情况,评选“汽院之星”、“汽院之星”提名奖若干名,并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评选。具体详见当年团发文件。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积极参加创新实践、文化体育活动或其它社会活动,支持学校、学院、年级及班级的各项工作,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3.学习勤奋,刻苦钻研,学年内各门必修课考核成绩均在良好以上,操行成绩评定为优秀,学年综合测评达班级前 5名;
4.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
5.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
(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产生,要求学年内各门功课成绩优秀率为80%以上,且在校级以上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各方面表现优异或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办法
1.每年9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十九条 优秀团员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学年必修课程无不及格,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三分之一;
3.积极参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成为团组织活动的骨干。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3.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5%。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埋头苦干,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并出色地完成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学年内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二十一条 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会工作者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工作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生会工作、考勤、会议、财务、值班等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秀或优良,无不及格课程,学生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的前三分之一;
4.在学生会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无处分和不良记录,工作中实事求是、认真踏实。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二十二条 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在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关心社团工作,主动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为社团的工作做出贡献;
3.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能为各社团的良好沟通作出贡献,办事积极认真,不徇私舞弊,对待工作不怕苦,不怕累;
4.在社团工作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课程无不及格。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社团组织为单位统一申报;
2.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团联合会初审后推荐,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二十三条 优秀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优秀志愿者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坚持参加服务活动在半年以上,参加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小时以上;
3.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期间,服从组织领导,积极维护志愿者的良好形象,不怕苦不怕累,表现突出;
4.学习刻苦,学年内必修课程无不及格。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志愿服务组织为单位统一申报。
2.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志愿者联合会初审后推荐,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二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且6次综合测评均在班上前 5名,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全国英语四级统测成绩达到 425分以上,英语专业毕业生通过专业四级考试;
3.在校期间至少两次获得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十佳大学生等校级荣誉;
4.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规定;
5.凡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且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优秀学生,可直接认定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办法
1.每年5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3.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3%。
第二十五条 优秀导生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担任导生工作满一年,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
3.积极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开展班级管理,引导学生配合学校及学院开展各项工作;
4.所带班级学风良好,不及格率、旷考率低于全校平均水平,班级无重大违纪事件发生。
(二)评选办法
1.各学院优秀导生名额不超过全院新生导生总数的60%,大二、大三各班导生工作优异者可破格申报;
2.每年10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3.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二十六条 优秀楼层长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有强烈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吃苦奉献精神,不计个人得失,把集体利益摆在首位,组织观念强,服从组织的各项安排;
3.担任楼层长半年以上,在文明宿舍创建工作中,出色完成所负责工作,所在楼层整体良好,宿舍氛围融洽,卫生状况良好;
4.上一学期各门必修课成绩无不及格。
(二)评选办法
1.每年9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后勤管理处、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二十七条 优秀心理委员(含寝室安全信息员)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学年综合测评在班级排名前二分之一;
3.积极参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心理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担任各二级学院心理委员(寝室安全信息员)时间一年以上,积极组织本班级心理健康主题活动不少于4次,并取得良好效果。
(二)评选办法
1.每年4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3.评选比例不超过全校心理委员总人数的10%。
第二十八条 优秀招生宣传员
(一)评选条件
1.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2.热爱学校,主人翁责任意识强,能发挥个人宣传影响作用;
3.参加招生宣传活动期间,积极宣传学校正面形象,表现突出,成效显著。
(二)评选办法
1.各学院优秀招生宣传员名额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人员的30%。
2.寒暑假期间宣传活动的先进评选在新学期开学2周内,填报志愿期间宣传活动的先进评选以年度招生工作总结会通知文件为准,均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3.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二十九条 先进个人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如确需发放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额度单项不超过500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具体以当年评选文件为准。
第五章奖学金奖励种类及办法
第三十条 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参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人民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全日制在校普教本科学生;
2.人民奖学金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刻苦钻研、勇于进取、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共财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思想品德高尚;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3.综合测评成绩以班级、专业或年级(各学院自行确定)排名处于前3%者,具有一等奖评定资格;综合测评成绩以班级、年级或专业(各学院自行确定)排名处于前 10%者,具有二等奖评定资格;综合测评成绩以班级、年级或专业(各学院自行确定)排名处于前 18%者,具有三等奖评定资格;
4.该学期无违纪处分,操行成绩中等及以上,课程成绩无不及格。
(二)奖励人数及金额:
一等人民奖学金 1200元/人·学年,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3%;
二等人民奖学金 800元/人·学年,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7%;
三等人民奖学金 600元/人·学年,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8%。
(三)评选办法
1.人民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学期的人民奖学金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评定完成。
2.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3.毕业班毕业学期不参加人民奖学金的评定,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参加当学期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具体处理方式由各学院制订具体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普通高考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第一位置)填报我校,且被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统招优秀新生,并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完毕各项入学手续者;
2.学校第一批本科录取考生高考原始成绩超出所在省第一批录取资格线15分及以上,第二批本科录取考生高考原始成绩超出所在省第一批录取资格线及以上,均具有资格参加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等次视新生人数及成绩情况确定。获得优秀新生奖学金的学生若主动申请退学,则取消其获奖资格,并须退回已发放的优秀新生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特等奖:10000元/人,一等奖:3000元/人,二等奖:2000元/人,三等奖:1000元/人,优秀奖:500元/人。
第三十三条东风·孟少农奖学金
由东风汽车公司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共同设立“东风·孟少农奖学金”。
(一)评选条件
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可申报;
2.由教务处、学工部(校团委)、科研处组织的参加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国家二等奖以上者,具有一等奖评定资格;
3.参加省级(地区级)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二等奖以上者及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三等奖者具有二等奖评定资格;
4.参加省级(地区级)大学生各类科技知识竞赛获三等奖者、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以学院学生身份发表科研论文、调查报告者具有三等奖评定资格。
(二)奖励标准
一等奖 3000元/项,不超过 5项;
二等奖 1500元/项,不超过 12项;
三等奖 1000元/项,不超过 15项。
(三)评选时间及方法
1.东风·孟少农奖学金每年 5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参评项目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证书颁发时间为上年度 5月份至参评年度5月份。
3.评选的程序是:以项目为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初审推荐,报学工部审核,学工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
第三十四条 其他奖学金
“东风精铸奖学金”、“中国工商银行奖学金”、“醒醉奖学金”等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的奖学金根据设立人和学校达成的协议评选。
第六章专项奖励种类及办法
第三十五条 考研奖励
(一)评选条件
1.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 985” 重点院校硕士研究生,可授予“考研菁华奖”;
2.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 211” 院校硕士研究生,可授予“考研英华奖”;
3.应届本科毕业生考取一般院校硕士研究生,可授予“考研风华奖”。
(二)评选办法
1.每年6月份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组织申报。
2.由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公示后,报学工部(团委)审核评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实践奖励
主要用于奖励在学校组织的寒、暑假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取得较好成绩的优秀团队和先进个人。评选要求详见当年汽院团发社会实践文件。
(一)评选办法
1.每年9月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
2.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核、推荐,报校团委审批。
(二)奖励办法
每年10月份表彰,颁发证书或奖金。
优秀社会实践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800元。对于在全国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社会实践团队可以适当报销团队在社会实践时产生的车费及住宿费。各学院可参考此办法对院级团队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科技创新及创业奖励
主要用于奖励在学校组织实施的学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创业大赛、创业实践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项目,具体评选办法详见当年通知文件。
各类科技创新及创业竞赛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本奖励按就高原则支付,不累加。各学院可参考学校标准减半奖励。
第三十八条 文艺、体育类比赛及其他
主要用于奖励在国家、省市和学校组织的如演讲比赛、辩论赛、篮球赛、拔河比赛、十佳歌手大赛等各类文艺、体育类比赛等其他各类评选活动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团队和个人,比赛规则当年以校团委及上级文件要求为准。集体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个人项目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及奖学金的评选,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原则上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先进从市级先进中择优推荐。
第四十条 所有奖励均由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奖励种类和荣誉称号的设置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除以上奖励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奖励者,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文件中所列奖励均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如确需发放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具体以当年评选文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团委)、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