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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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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为规范2021年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  学校全称: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条  学校办学类型: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学校现有仓山、白马和金山三个校区,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89号。

仓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长安路89号(邮编350007)。

白马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勺园里49号(邮编350025)。

金山校区办学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浦上工业集中区鼓楼园15号(邮编350008)。

第五条 学校系福建省教育厅直属公办师范类高等专科院校,拥有百年师范教育办学历史,为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学校、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福建省文明学校和福建省“平安先行学校”,是教育部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单位、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单位、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中国委员会委员单位、中国合唱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福建省学前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单位,福建省幼儿教育研究会、福建省家庭教育研究会。

学校以教师教育为主,具有幼儿师范教育特色和艺术师范教育优势,主要培养专科层次的幼儿园和小学教师。现有学前教育系、艺术系、外语系、人文科学系、公共教学部、马克思主义学院等6个教学单位,开设学前教育、音乐教育、美术教育、艺术教育等21个专业;现有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1个、教育部和财政部“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项目2个、省政府教育改革试点项目3个,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个;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奖12项;拥有省级精品专业3个、省级示范专业5个、省级职业院校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建设项目3个、省级“二元制”人才培养模式试点项目1个、省级职业院校产教融合示范专业点培育项目2个;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2门、省级职业教育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建设5门、省级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项目1个、省级继续教育网络课程2门;省级生产性实训基地2个、省级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培育建设项目1个、省级多元投资主体职教集团培育建设项目1个、省级专业群实训基地培育项目1个。获批建设福建省学校美育与艺术教育研究中心、学前教育人才培养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小学教师职业素养福建省高等学校应用文科研究中心、VR-AR教育资源福建省高校应用技术工程中心、VR-AR教育资源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5个省级科研平台项目。校内设有教育科学研究所以及福建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与指导中心、福建学前儿童音乐教育研究中心、福建学前儿童美术教育研究中心、福建艺术教育研究中心、福建儿童英语教育研究中心、海峡儿童文学研究中心、福建儿童心理成长与社会性教育研究中心、福建儿童语言艺术研究中心、福建师德建设研究中心等9个校级教育科研平台。

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人、教育部学前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副理事长和世界学前教育组织(OMEP)中国委员会委员各1人、省级教学名师2人、福建省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1人;教师入选“二十一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1人、“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人、“福建省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人选1人、“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专家库人选6人、教育部中小学校长国培专家库人选1人、省级首批中小学教师培训专家6人、省级教育评估专家18人、省职业院校名校长培养人选1人、省职业院校名师培养人选2人、省职业院校专业带头人培养人选3人。

第六条  学校网址:www.fjys.edu.cn;招生咨询电话号码:0591-87912254,87957750;招生传真号码:0591-87912254;招生电子邮箱地址:1271933506@qq.com。

第七条  学校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章  学历与学制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专科。

第九条  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学制为三年。

第十条  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制定发布学校招生章程、协调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并通过招生网(www.fjys.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电话、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2021年我校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在录取期间若未完成招生计划,根据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管理机构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新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制定的2021年普高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则,遵守招生录取纪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各省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2021年普高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则开展录取工作。

学校在福建省内,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录取新生时,考生成绩分数相同的,先按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条件排序,再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成绩、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位次仍相同,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除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外,学校的其他专业新生录取不设性别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录取新生,身体健康状况方面的要求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其余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将档案退回其生源地。

第二十二条  由于福建省内的师范类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证,体检根据《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通知执行,因此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应根据自己的身体条件,对照上述体检要求填报志愿。

因身体条件不适合今后从事教师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类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要求转专业的,按《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招生工作纪律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2021年招生期间,学校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并负责监察进档考生调配、新生录取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2021年招生期间,学校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电话号码为0591-83457935),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和事。

第七章 收费标准与退费办法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的学费按照闽价费〔2012〕356号批文核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其他专业收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条  退费办法

根据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退费办法为: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八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校生可按学年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表彰奖励。新生入学后可申请新生奖学金和新生励志奖学金,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综合采取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费减免、校园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生源地助学贷款等经济帮扶措施,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贫困辍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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