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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发放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发放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是各级政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一些特殊性、突发性困难时给予的临时性资助。
第二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的经费来源于学校奖助贷基金。根据《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规范使用学校奖助贷基金的实施方案》(闽幼高专学〔2016〕115号),学校每学年提取奖助贷基金20万元(人民币,下同),用于发放学生特殊困难补助。
类型与标准
第三条 生活补助是用于保障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费,特别是保障其基本伙食费的补助。
本项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一年补助不超过3次。
第四条 临时补助是为帮助学生度过临时性困难而给予的补助,包括绿色通道补助、返乡补助、受灾补助和冬衣补助等。其中,绿色通道补助是帮助无钱来校报到,或报到后无钱继续学习生活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就读的补助;返乡补助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假期返乡的补助;受灾补助是帮助因自然灾害致困的贫困学生度过当下困难的补助;冬衣补助是入冬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添置冬衣的补助。
本项补助原则上每人每次不超过1000元。
第五条 突发事件补助是给予因自身患严重疾病、受到重大伤害、遭遇意外事故以及家庭发生灾祸等突发事件,导致经济状况严重恶化的困难学生的一次性补助。
本项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当年应交学杂费的总额。如学生因病或因突发事件致死,其补助金额为扣除应退学费后本学年应交的学杂费总额。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提出申请。学生本人如实填写《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送交给辅导员。
学生本人因正当原因不便提出申请的,可由其家长代为申请。
第七条 班级评议。公布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和申请金额,并由所在班级的全体学生进行评议。
如学生有不适合公开的家庭隐私事宜,经系部研究后可不进行班级评议。
第八条 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学生的申请原因进行核实,审查学生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系审核与公示。所在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在《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系公章,送交学工部。
所在系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和拟补助的金额在本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学工部审核与公示。学工部对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和拟补助的金额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分管校领导审批。学工部将公示无异议的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财务科发放。学工部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将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发放明细表送交财务科,由其向学生发放补助金。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经费只能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特殊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 特殊困难补助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每生每学年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五项资助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5000元。
第十五条 受助学生应思想上进,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学习刻苦,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无不文明言行习惯。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如不符合德才表现要求,学校可停止补助或追回补助金,并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申请、审批、发放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应实事求是,规范操作。如发现违规问题,学校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发放与使用管理办法(修订)》(闽幼高专学〔2016〕61号)同时废止。
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