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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职业学院-高校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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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政策依据

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国标代码、教育主管部门

1.学校名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2.国标代码:12448

3.教育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北京农业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点

南校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

北校区: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9号  

清河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二拨子2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高职(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我校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录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校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政策方针以及生源地高招办的录取规则,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第十条 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院2023年度将在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等7个省、市、自治区安排计划,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1.调档比例: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政策为准。

2.录取规则:依据各省、市、自治区平行志愿规则按照高考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3.政策性加分: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依据我院在各高考改革省、市、自治区选科公示政策进行。

5.其它规则:往届生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1.语种要求:不限考生报考外语语种。入学后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2. 体检要求:体检信息表明患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园林技术、园艺技术、动物医学类、食品检验类、药品生物技术类专业;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病毒携带者不宜报考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质量安全、药品生物技术等专业。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为依据。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学年•人;涉农类专业免收学费。

2023年招收涉农类专业有:园林技术、园艺技术、动物医学、宠物医疗技术、畜牧兽医、设施农业与装备。

住宿费650-1200元/学年•人(以实际入住宿舍楼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中专学生生活物价补贴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0]40号)文件规定,凡在我院就读的学生,涉农专业每月每人发放200元生活物价补贴,普通专业每月每人发放60元生活物价补贴;学院设置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5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2800元/生/年);院内设院长奖学金(2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一、二、三等分别为1000元/生/年、600元/生/年、400元/生/年)和三好生、优秀团员等奖励;新生入校报到时开辟有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在一些特别岗位还能获得专业技能的提升。

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工作由学院学生工作部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评审公示进行。

注:以上奖助标准均为上一年度标准,准确标准以当年规定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对其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咨询电话、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10-89909885、89909890

学院网址: https://www.bvca.edu.cn/

第十条 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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