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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湖南女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及系部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和服务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立勤工助学基地或开辟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校内单位常设的勤工助学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的连续性岗位,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中心申报,经学生工作处研究批准。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五条  每学期初,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校勤工助学基地与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六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七条  凡我校在读品学兼优、学有余力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参与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湖南女子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附件4),由学生所在系部辅导员、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审查并确认录用。

第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系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公开发布,由系部具体通知被录用人员。并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系部同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

第十一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二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三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四章   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协调。

第十五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请假或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被安排参加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必须签订《湖南女子学院勤工助学安全协议书》(附件2),必须参加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系部或学校勤工助学部组织的上岗培训及相关业务培训。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注意事项可详见《学生外出兼职防范注意事项及应对办法》(附件3)。

第十七条  学生如要求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相应的工资,且此后一年内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十八条  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系部资助工作小组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上岗情况督察。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勤工助学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设置的岗位数量既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以每月不超过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勤工助学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报酬由对方按协议付给,学校不再补差,不向学生收取介绍费。学生上岗前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培训的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若出现协议纠纷,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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