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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积极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合格的职业技术人才,真正做到奖励先进,激励后进,促进良好学风、班风、校风的形成,同时为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良好的机会,激励他们通过勤奋学习获得奖学金来缓解其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专科学生。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
特等奖:650元/人・学期;
一等奖:300元/人・学期;
二等奖:200元/人・学期。
第四条 评奖比例及发放办法
1、特等奖无比例限制;一等奖比例为班级人数的5%;二等奖为班级人数的15%。
2、学生奖学金一年按九个月发放,不足半月按半月划拨,超过半月不足一月按一个月划拨。
3、以班级为单位,每学期评定一次,下一学期开学第三周内将上学期奖学金获得者评出,交系学生管理部门核实学工处审批,提交财务处拨款。
4、按班级学生综合考核排名,根据受奖比例确定获奖等级,考核办法由《学生个人综合测评细则》予以规定。具体程序为:
(1)学生填写奖学金评审表;
(2)班级评审;
(3)系根据奖学金评定办法评定奖学金等级,以班级为单位汇总后上报学工处;
(4)学工处按照条件统一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4、奖学金划拨款额:每人每月12元。奖学金发放后剩余部分系里用于奖励其他单项。
第五条 评选条件(以班级为单位综合测评排名)
1、特等奖必须符合“优秀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即:
(1)学期课程考试总评成绩平均为9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在75分(或良好)以上;
(2)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对学校、班级的工作和活动有突出贡献。
(3)其他完全符合优秀学生的条件。
2、一等奖、二等奖根据《综合测评办法》按比例评定。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1、受团纪、纪律处分的,该学期不享受奖学金;
2、组织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者;
3、有抽烟、酗酒等违反校园行为规范者;
4、考核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5、学生所在寝室在本学期内学校开展的达标活动中未达标者;
6、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第七条 本科学生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参照其学籍所在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