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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政策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以便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后勤集团劳务工作、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绿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及社会兼职。

第三条  社会和学校应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应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无论是校内、校外的岗位,助学管理中心都应认真考查,并负责管理。学校应当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校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条  对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校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或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一般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校规校纪的,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还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校助学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和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下设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院学生会助学服务部协助助学管理中心工作,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管理机构职责:

(一)调查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二)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三)筹措和科学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四)调解、仲裁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益。

(五)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学校根据情况制定,但应体现资助政策,高于社会用工标准。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和可靠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特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有:

(一)由学校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独划拨,设立“勤工助学基金”。

(二)社会资助及勤工助学基金增值。

(三)其他渠道。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经费用于:

(一)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二)投资经营性项目,盈利作为基金增值。

(三)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必需添置的设备和改善劳动条件等其他费用。

(四)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对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或特殊原因发生临时性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不同形式的补助。

第十五条  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搞投机经营性项目。搞投资经营性项目,应当经校资助经济困难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论证。论证通过,方可实施。

第四章  勤工助学程序

第十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末由用工单位申请。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周。

第十七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全校在籍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名以内;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文明现象;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八条  校内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应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或《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连同岗位职责交助学管理中心,由助学管理中心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经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设立岗位。

第十九条  岗位一经设立,由助学管理中心向各院、系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持《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助学管理中心应聘。应聘通过后,经助学管理中心培训颁发勤工助学上岗证,并持上岗证与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签署协议,助学管理中心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录用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助学管理中心申请增减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二条  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工部门每月10日前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领款表》,送交助学管理中心,然后,持由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签发的《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领款表》到学校财务处领取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四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支付。勤工助学程序比照校内勤工助学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作出贡献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以推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分管领导会同学生工作处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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