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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助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一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情况,特设立“助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困资金来源
(一)学院每年按学费收入的10%拨款作为助困基金;
(二)从全院教职工每年年终奖中抽出10%作为资助基金;
(三)从学院2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中抽出一部分;
(四)社会资助及学校“助困基金”增值;
(五)其他渠道。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院成立由院长马必学任主任,党委副书记李洪渠任副主任,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工会、人事处、后勤集团、图书馆、各系(二级学院)负责人以及捐资人组成的助困基金管理委员会,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和管理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工作;各系(二级学院)相应成立工作小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基金用途
主要用于全日制在籍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以及校内勤工助学酬劳的支出。
第二章 贫困生补助
第五条 我院贫困生补助分为特困生补助和临时困难生补助两种类型。
第六条 特困生补助
一、特困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学院申请特困生活补助
(一)学习刻苦、遵纪守法、非因学生本人原因未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生活俭朴的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二)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
1、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和无经济来源者;
2、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贫困和边远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3、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基本生活费用难以得到保证。
二、特困生补助方法:
(一)补助方式
为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立、自强精神,对申请特困生活补助的学生,平时在不影响正常的学习情况下,采取校内勤工助学的方式进行并按条款(二)给付报酬。
(二)补助标准
1、固定岗位:重体力劳动、专业技术性强的工种,每月300-450元;一般体力劳动、服务性劳动及专业性、技术性不强的工种,每月100-300元。
2、零星用工:重体力劳动、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种8-10元/小时;一般体力劳动、服务性劳动及专业性、技术性不强的工种4-6元/小时。
3、寒暑假由校内用工单位根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非教学人员津贴发放办法》的标准给付报酬;其它事项参照《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4、其它情况另定。
(三)补助发放程序
学生个人申请并填写特困生登记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勤工助学申请表――系(二级学院)审核――学工处统筹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单位填写鉴定表――学工处组织学生填写领款表――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发放酬金
第七条 临时困难学生补助
一、临时困难生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向学院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遇突发事件,使其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得不到保证;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但家庭无力负担的;
(三)确因家庭困难,缺少基本御寒越冬用品的。
二、临时困难补助标准:
临时困难补助每生每学年200―600元以内,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临时困难补助申办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委会审核、辅导员签字、院系学管部门核实并提出补助意见;
(三)学工处助学管理中心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批示;
(四)学工处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填写领款或领物表;
(五)财务处发放。
第三章 减免学费
第八条 减免学费的条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实无力缴纳或缴清全部学费而又非个人因素未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学院可酌情予以适当减收和免收学费。
第九条 减免工作一般每学年十月份进行。其程序如下:
(一)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学费申请表》并出具乡(街道)以上政府部门出据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交辅导员签署班级意见;
(二)院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提出建议减免额度,报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核;
(三)学生工作部将拟减免学生基本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期满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四)获准减免的学生,持学生工作部出具的《学费减免通知书》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在籍学生人数的6%左右,减免的总数额不超过学年度学费总数的14‰。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本院注册的全日制高职本专科学生,国际学院和成人教育系列学生、跟读学生不在此列,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资助。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院不予资助:
(一)有抽烟、酗酒行为和生活铺张浪费者;
(二)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勤工助学者;
(三)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四)由于本人责任造成火灾、被盗等而产生临时性生活困难者;
(五)在德、智、体诸方面不求上进,特别是学习不刻苦努力,学年累计2门(含)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六)受到警告以上违纪处置记录者。
第十三条 学院对受资助学生实施跟踪管理。
凡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或生活铺张浪费或学习态度明显变差者,学院将立即停止对其资助;凡在申请资助过程中缺乏诚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补助外,另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发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