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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619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邮政编码:51097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院对在校生申请转换专业(中外合作项目、及其他已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除外)不设任何限制条件。
第十一条 医学检验技术专业,以限额遴选方式,接受在校生转专业申请。
第十二条 为进一步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就业竞争力,学院鼓励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按学科门类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所在系专业教育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十四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院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九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院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院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含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院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在广东省,报考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各门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我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五条在广东省,报考艺术类(音乐类、美术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 专业录取规则: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普通类专业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档,即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省投档规则出档后,艺术类统考专业,录取规则如下:
凡报考我院音乐类专业考生,专业分档时,音乐学专业考生按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术科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
凡报考我院美术类专业考生(专业包括:艺术设计学、公共艺术、数字媒体艺术)录取时使用的术科成绩为各省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依次投档,投档分数为综合分(综合分计算按照其术科成绩的60%、文化课成绩的40%计算总分)。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
第二十八条 本校金融工程(中美合作)等学分互认专业只招收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
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将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网上公布。学分互认项目收费标准,以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章 奖助学金
第三十五条 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绿色通道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可登录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网址:http://xg.nfu.edu.cn)相关栏目查询。
第三十六条 国家奖助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奖助政策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其他专项奖学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项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与审计部
联 系 人:朱文山
监督电话:020-61787331
传 真:020-61787368
电子邮箱:jcsj@mail.nfu.edu.cn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787326
传 真:020-61787333
电子邮箱:nfzsb@mail.nf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nf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nf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委托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