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国标代码:50083)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举办全日制公办成人高等教育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神舟二路211号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第六条 开设专业: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光伏发电技术及应用、工程造价等专业。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19年我校8个专业面向全省计划招生,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
序号
专业名称
科类
学费
备注
1
物业管理
文史、理工、单招
5500元/年
2
市场营销
文史、理工、单招
5500元/年
3
电子商务
文史、理工、单招
5500元/年
4
工程造价
文史、理工、单招
5500元/年
5
数控技术
文史、理工、单招
5500元/年
6
模具设计与制造
文史、理工、单招
5500元/年
7
光伏发电技术与应用
文史、理工、单招
5500元/年
8
机电一体化技术
理工、单招
5500元/年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校长担任招生委员会主任,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及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学保处、财务处、校综合办公室(含纪检)、实训中心部门领导和部分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本年度的学校招生计划制定、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招生重大事项的决定等都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形成。
第九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机电一体化技术、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光伏发电技术及应用等四个专业主要培养技术技能人才,请肢体残疾学生慎重考虑选择。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不限语种,入校后以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二条 依据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的且与志愿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录取时,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第一志愿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监督电话:029-85609977。
第五章收费、奖助学办法
第十五条 ①学费:每学年5500元。②住宿费:每年980元(公寓化管理,内有暖气、空调、卫生间、衣柜等设施),按学年度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项目: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1、航天培优班奖学金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2、三好学生奖金额:每人每学年2000元。
3、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4、学校特困补助金:特别困难生补助金额800元/年,一般困难生补助金额500元/年。
5、国家特困补助金:根据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文件精神,凡属家庭贫困且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享受国家补助。
第六章咨询方式
第十七条①咨询电话:029—85206353、85602702、85615566②QQ咨询:1220669865。③邮箱:bxh1215@126.com。④学校网址:www.htzd.org。
第七章其它须知
第十八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合格,资格审查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有舞弊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一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毕业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合格者可进入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