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隶属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业务上自治区教育厅指导。
第五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六条 学院名称: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代码:14489
学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233号
邮编:830011;
哈密校区地址: 新疆哈密市西郊火石泉车站南侧
邮编:839000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招生政策,执行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
第九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工作组,实施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实现阳光招生。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二条 按照考生分数和专业志愿对进档考生进行专业安排。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普通类、单列类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分数高的考生;双语类、民语言类文科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分数高的考生;普通类、单列类理科考生优先录取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分数高的考生;双语类、民语言类理科考生优先录取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分数高的考生;三校生普通类及单列类考生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政治理论分数高的考生;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执行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自治区及各省招办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四条 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与本科院校联合培养(3+2)应用型本科人才专业“只录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受专业及就业岗位限制,600101铁道机车;600102铁道车辆;600601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技术;60060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600113动车组检修技术;520303测绘工程技术等专业,女生请慎重填报志愿。
第十七条 学院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民语言类普通文、理科各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必须高于20分(含20分);报考我院双语言类普通文、理科各专业的考生,语文单科成绩必须高于20分(含20分)。
第二十一条 双语类考生入校后,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己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按自治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本地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规定可享受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000元、3000元、2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2000元、1000元);民语言类预科学生可享受一年免收学费、住宿费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就业及升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我院推荐就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事厅发放报到证;毕业生也可自主择业。
第二十七条 我院部分专业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相关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学制二年,毕业时,成绩合格,获取本科毕业证及学士学位。
第七章 招生专业及校区
第二十八条 招生专业及就读校区详见自治区及各省市招办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及学院当年招生简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逐年修订,由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学院招生联系电话: 0991-7922479(乌鲁木齐校区)0902-6998220(哈密校区)
电子信箱:381317045@qq.com;(乌鲁木齐校区)1429425965@qq.com(哈密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