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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河职业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时间:2019-06-19 15:15:21 来源:福建高考早知道排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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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普通高校统招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第四条  教育部编学校代码:14386


第五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荔城大道500号,邮政编646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学校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校类型: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九条   学制:三年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合江忠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学院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按规定进行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四川三河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我院将各专业(方向)招生计划上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四川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学院在各招生省份的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各省教育厅、考试院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七条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所录取批次为专科(高职)批。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按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文科类、理科类、对口高职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实施录取。


第二十条  依据招生计划规模,学院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5%,并根据考生投档成绩、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进档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


第二十四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我院对各省考试院公示通过的《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各专业招生录取不设置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退费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生报到注册按学年缴费标准缴纳学费后,因各种原因出现自愿放弃就读的,其退费办法为:申请退费的时间,超过了整学年期限时间一半以上者,不予退费;申请退费的时间,在整学年期限时间半期以内的,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扣除在读月份的金额后,退所缴学费、住宿费未发生月份的金额。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在新学期开始前,学生需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般设在县教育局内)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新生入学报到时须向学院出具与当地银行(或信用社)签定的助学贷款协议书,这些材料经学院审查通过后,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或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以及学院设置的各类奖学金等。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每学年评定一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上述各类奖项具体评选办法参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勤工俭学:学院通过与企业合作和学院预留岗位两种形式开展校内外勤工俭学活动,学生可根据需要申请参与勤工俭学。


第三十四条  学费缓交:对成绩表现优异,家庭条件困难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根据学生表现情况可酌情考虑缓一学期缴纳。


第三十五条   学院奖学金

(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为1000元/生/年


二等奖学金为600元/生/年


三等奖学金为400元/生/年


(二)学院另设特殊困难补助金和勤工助学等,帮助困难学生。


第十章  就业、创业政策


第三十六条   推荐就业原则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双向选择、优生优荐”的推荐就业原则。

(一)合格者推荐,优者先推荐,不合格者不推荐(用人单位特招者除外)。学校优先推荐社会实践和各级各类竞赛中获奖,以及成绩优异、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已获得技能合格证的毕业生。

(二)综合条件差、个人期望值高、经学校两次推荐均未成功的毕业生须降低择业标准,配合学校再推荐就业。不配合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

(三)为了严肃推荐纪律,树立学校的良好信誉和向用人单位负责,因违法学校各类规则制度,受到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学校不予推荐。

(四)违反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学校不予推荐。

第三十七条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关于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暂行规定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促进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的不断涌现,吸引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设立"四川三河职业学院学生创新人才培养"专项支持经费,作为支持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造就创新人才的基金。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学生从事科技创新和技术开发,扶持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转让或孵化,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表彰在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二)创新创业俱乐部下设创业孵化园管理办公室,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在资源整合、技术支持、工商、税务、通讯网络、后勤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三)学生在创业孵化中所取得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四)经学校创新创业俱乐部批准的由学生举办的企业,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以技术入股举办企业的,技术股份中学生所占的股份可以以学生个人的名义(即自然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五)学校设立创业教育学分,从制度上保证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六)在校生为了避免中断课程学习,尽量优先满足二年级、三年级的学生,一年级学生中个别特别优秀的项目可申报。学校对学生从事科技开发、创新创业项目研究及转化等活动予以鼓励,并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党委办公室


联系人:邬正福


接受监督与申诉电话:0830-8889177


第三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0-5261151/5255327


传    真:0830-8889199


学院网址:www.scshpc.com


招生信息网址: http://zsxx.scshpc.com/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四川三河职业学院院务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四川三河职业学院2019年专科(高职)统招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授权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考试院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考试院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