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做好2019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培养层次:普通专科
第七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八条:颁发学历证书:
1.学校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
2.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
第九条: 1.学校国标代码:10835
2.河南招生代码:6277
3.其他省份招生代码以当地省招生办公布为准
第十条:办学校址:河南省漯河市大学路123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设有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漯河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情况,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2019年学校招生计划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公布计划为准,具体招生省份和招生专业以教育部下达到各省招生管理部门为准。
第十五条:招生计划公布形式:一是由相关省招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二是由学校通过招生章程和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招生对象
第十六条:参加201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其它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录取工作是在各省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九条:外语语种限英语。
第二十条: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2019年学校在河南省的招生录取工作分四个批次进行,具体录取批次如下:
第一批:高职提前单独批:按照学校单招考试的总成绩,依据考生所报考专业,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批:提前批艺术专科:要求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双过线,按报考志愿顺序,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三批:对口生专科批:按照省招生办规定:平行志愿投档,依据考生所报考专业,高分优先录取。
第四批:高职高专批:按照省招生办规定:平行志愿投档,依据考生所报考专业,高分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河南省以外的省(直辖市、自冶区)招生,按生源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批次和录取原则录取。
第二十四条:录取时同意各省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校后,学校进行全面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没有参加高考体检等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2019年暂定分专业的学费标准:工学类专业为3600元/生·年,文学、管理学类专业为33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为4600元/生·年;住宿费根据房间标准(8-6人间)500-700元/生·年,如学费标准调整,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奖助措施: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分三档:一等(4000元/生·年),二等(3000元/生·年),三等(2000元/生·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8000元/生·年;对特困学生学校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让每一位莘莘学子都能圆大学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395-5983516 2127856
QQ在线咨询:2211275037 2662464725
3513569145 163240206
招生信箱:lhdxzsc@sohu.com
学校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大学路123号
邮政编码:462000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