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和发挥普通本科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规范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一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若学生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发挥其个人专长和兴趣,并符合有关转专业条件,可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 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由专科升入本科,或由外校转学进入我院就读者且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已转专业一次者;
(四)在校期间有违纪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党团组织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联合培养,未征得定向、委培或联培单位同意者;
(六)应作为退学处理或被开除学籍者;
(七)三、四年级的学生;
(八)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互转者;
(九)不符合当年招生专业对文、理科生源限制规定的;
(十)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上述要求及本学院实际情况,在符合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转专业政策下自行制定本学院学生申请转专业具体转入条件,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不受上述第二条第(一)、(三)、 (五)项有关条件限制: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 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的程序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资格审核,拟转入学院综合考核后同意转入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 经学校发文批准。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 4 月份开始,学校每学年统一 办理一次,每位学生只能选择申报一个拟转入专业。
第七条 受理程序:
(一)4 月上旬,各学院按专业上报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计划,填写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同时根据各学院实际情况,确定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入条件、考核方式和程序等,连同计划表报送学校教务处。
(二)4 月上旬,学校教务部门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的计划进行审理汇总,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的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和受理时间。
各学院应安排时间,由具体负责教师或工作人员为学生提供相关 咨询。
(三)4 月中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回所在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四)4 月下旬,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其中符合转出条件的学生名单及学生申请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查,再由教务处转学生申请转入专业所在的学院。各学院上报教务处的转出专业学生名单,须在本学院内进行公示。
(五)5 月底前,各学院按照公布的考核方式和程序,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申请学生进行考核,并将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和审核结果填入教务处制定的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报送教务处。
(六)6 月下旬,教务处对各学院报送的接收转专业学生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在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以公示方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发布转专业手续办理指引。
(七)新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由学生到新学院统一办理转入学籍、学生证、注册等事宜。
第三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 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当年招生专业总人数的20%以内,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不占用此指标。各专业具体转专业(转入或转出)的学生人数由各学院提出,报教务处审核汇总后送主管校领导审定。
第九条 跨校区转专业由教务处根据相关校区宿位容量情况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无故旷考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 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应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在原专业已修读且考核合格的课程,若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要求与转入专业课程基本相同的,经转入学院及教务处确认,可予免修;其余课程可由转入学院部分认定为选修课学分。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班已开设过的课程,应予补修。
第十二条 课程衔接有困难,应补修课程学分数达到转入专业已修课程总学分数二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就读。
第十三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等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发布施行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广师院〔2007〕29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