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我校每年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原则上每年9月向各系下达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指标。
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证明材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1.专业(班级)评议。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按规定评议并推荐学生,并由辅导员填写推荐理由。推荐名单须在专业(班级)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系初审推荐。各系对本系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评选,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由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并由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填写初审推荐意见。推荐名单须在本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推荐名单进行汇总,并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名单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原《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