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我校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院校之一,每年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资助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每生每年2000元、3000元和4000元3档。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原则上每年9月向各系下达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1.专业(班级)评议。专业(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认定情况,按规定评议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资助名单须在专业(班级)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2.系初审推荐。各系对本系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评选,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由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资助名单及档次。资助名单及档次须在本系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初审名单进行汇总,并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后提出本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报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名单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学校按月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原《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2011〕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