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系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各班级民主推选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八条 在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班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情况,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九条 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
2、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残疾或患有重病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有一方为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的;
4、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被当地政府列为建档立卡户、低保户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
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型贫困学生,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衣着体面和饮食营养还无法保证,除衣食外其它的一些基本生活需要仍有困难的学生,包括家庭有少量经济来源,或能够获得亲友一定资助,但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全部学业费用等情况。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发展型贫困学生,指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但在身心综合素质能力发展方面仍然受到经济条件制约的学生,包括家庭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能够支付学费、宿费,但在常规的集体活动、学习培训、素质拓展等方面经济条件仍然无法满足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
第十三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在本班级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同意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本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各系应尽快将认定结果录入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贫困生数据库中,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通过系统及时对家庭状况发生变化的学生信息进行跟踪维护。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在认定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保护学生尊严。
第十八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将组织学生管理、财务、纪检等部门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九条 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和各系、各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申请资助的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所作出的认定结果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纳入本系年度工作计划,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学生在校期间其家庭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二十二条 各系、各班级要将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在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的同时,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引导学生积极受助,直面困难,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