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皖政〔2007〕7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原则及实施范围
第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集体决定的原则,提高资助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条件的在籍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资助工作;设立学生资助中心,归学生处管理,负责做好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从事本系的具体资助工作。
第四章 主要资助方式
第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给予学生以下资助方式:
(一)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三)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四)校内资助体系:校内奖学金、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绿色通道、竞赛奖励;
(五)社会奖助学金: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第七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民主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三)系初审: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系受奖助学生名单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并上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审定: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进行审定,并公示;
(六)资助发放:资助经费的发放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财务处审核,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六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我校“奖、助、勤、贷、补、免”等政策措施;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负责不定期抽查各系资助工作记录及档案;负责接受各类捐助和奖助学金的设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系要制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资助工作,并留存档案备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困难情况复查,对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及时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各系要积极开展诚信、感恩、励志、成才、勤俭“五项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公益、义务劳动和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受助回报、服务社会、健康成才”的良好品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一)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不合格者;
(三)生活高消费,严重超过我院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者;
(四)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取消受资助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