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和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测评居班级前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奖学金评审的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各系负责具体落实。 第八条 各系根据评选条件和名额,在进行民主推荐、评选的基础上,等额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在院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系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