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档次及名额根据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沉迷上网等不良嗜好。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各系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各系收到学生申请后,结合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根据评选标准和名额进行初审,提出本系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初步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院审批通过。学院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各系要根据《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以此为重要依据,开展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按时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各系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享受助学金后铺张浪费、高消费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追回所发助学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的,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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