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设立国家助学金。为了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国家助学金的性质、资助对象
1.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和重视。
2.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德优良、学习勤奋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 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1.每年根据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助学金名额进行评审推荐;
2.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6%。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1.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良好,学习勤奋(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60%以内,无不及格科目、无旷课现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因家庭遭遇意外、疾病等引起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2.申请和评审程序
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局的证明),经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所在系部学管办公室议集体讨论,系部领导签署意见,送学生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3.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最后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奖名单。
4.国家助学金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分配名额评审,名单上报教育厅备案。5.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评审。
四.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国家助学金获得者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
2.国家助学金获得者要艰苦朴素,生活勤俭节约,不得用助学金请客吃饭、购买高档的消费品(高档手机、高级照相机等非必需品)。
如违反以上规定,一经发现,学校有权收回国家助学金。
五.附则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 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中职阶段学生)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国家对国家助学金政策进行了调整。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及目的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院发文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三、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学院财务处将资助款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根据国家划拨我院名额,按照各系部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四、评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安排,各系部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学院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助学金名额的通知后,开始受理申请。
2.由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班组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4.学生工作处对系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确定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院务会议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时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1.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受到学院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3.学习不努力,成绩严重下滑者。
4、上学年已享受大额资助累计超过5000元者。
5.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6.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六、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