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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时间:2022-01-06 11:26:49 来源: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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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不断勤奋学习、奋发进取,努力激发学生学习动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及《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中心【2017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全日制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品学兼优;原则上应获得过院级一等奖学金或院级以上(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位于评选范围(以专业为标准,下同)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依据《江苏旅游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应位于评选范围前10%

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中任何一项没有进入评选范围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如学习成绩与学生综合素质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的,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六)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指是指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指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指在国际、全国性、省级专业学科竞赛、科技学术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指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4. 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指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5.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指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全国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七)同一学生不得兼享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名单一旦通过省教育厅审批,应及时组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组织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下设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具体实施,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情况。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工作部门向二级院系宣传政策后,学生对照条件向所在二级院系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习成绩表(教务部门审核盖章)、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表(学生工作部门审核盖章)、各类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二级院系组织初评,上报拟获奖学生名单,在二级院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将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核备案。

(三)学生工作部门对各分院上报的拟获奖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和审核,组织拟获奖学生进行集中面试,将面试合格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讨论通过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误后,学生工作部门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国家奖学金院内评审工作在每年930日前完成。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按规范组织申报。严格按照上级通知要求,学生工作部门指导各二级院系组织学生申报,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草表,二级院系安排专人在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录入信息。

(二)按程序逐级审核。学院相关部门须在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正表上签署意见:二级院系负责人在纸质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二级院系章;学工处负责人签署复核意见、加盖部门章;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审定意见;学院负责人签署上报意见,加盖学院章。

(三)学生工作部门对不合规范、不符合申报条件、弄虚作假的材料,不予接受并退回二级院系。同时,核减该院系国家奖学金下一年度申报指标,学院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四章  经费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周期为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1130日前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院财务处在收到上级国家奖学金下拨经费后,应立即通知学生工作部门。学生工作部门指导各二级院系统一制表,按程序进行审批,按照省厅终审通过的获奖名单,及时将奖学金发放至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进行指导;学院审计部门每年定期对国家助学金工作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于反映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财政拨款,应保证专款专用。各部门、各二级院系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进行二次分配,否则直接追究相关部门、二级院系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在实施细则与上级相关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