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部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交纳全部学费的在籍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减免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在校注册的享受民政部门低保资助家庭的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家庭子女、城市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因特殊因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等。
第二条 减免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技能,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均在本班前70%,其中课程有重修者不能给予全免,有三门及以上重修者不能给予减免。
(三)学生本人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吸烟等不良习惯。
第三条 减免学费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需写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等,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减免学费审批表;
(二)班级评议。由所在班级根据学生的申请,核实该生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经班级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初选名单上报系评审组;
(三)系评审组评审。系评审组,根据班级上报学生名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经审查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天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对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审查不成立的,由各系将申请学费减免学生基本情况统计表、学生本人申请、减免学费审批表和证明材料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审核。学工处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学生减免学费凭证报学校领导核准、签字,再送交财务处发放。
第四条 减免学费每年5月评定一次,由学工处组织统一安排,各系负责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学费
(一)受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的学生;
(二)平时铺张浪费,使用高档生活用品,有抽烟、酗酒等不良习惯的学生;
(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70%(不包括70%)以后的学生;
(四)未完成大学生感恩实践要求的学生。
第六条 当年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如受到学校行政处分,应向学校交回其减免的全部学费;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学生,除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减免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以系行政处分。
第七条 各系要努力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工作,搭建感恩实践活动的平台,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