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勤奋学习,把自己培养成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将分别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其评定材料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当年入学新生)。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学年操行等地优秀;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达优;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学科(含各科能力检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均位于前1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或者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排名超出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5、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意识及实际行动。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学年操行等地优秀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活动,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学年综合素质测评达优;
4、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学科(含各科能力检测),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排名均位于前1/3。如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排名超出前1/2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系(部)、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意识及实际行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学年操行等地良好以上。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热心公益活动,无处分记录,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合格以上。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态度端正;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校、系(部)、班级举办的各项活动,表现良好。
6、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意识及实际行动。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具体金额指标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
第九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部)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初评。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保卫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纪委和各系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科,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上报等日常工作,教务处负责评审学年学生学习成绩审查、成绩名次排序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各类奖助学金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部)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学工干部、辅导员、教师代表为成员,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 成立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为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照《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章 奖励和资助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班主任(辅导员)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班级、系(部)推荐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班级、系(部)推荐材料”。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班级、系(部)推荐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的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通知提出申请交班主任(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公示,提出推荐意见。
2、班主任(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学生资助科。
3、学工处汇总审查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评审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出的问题,学工处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者,予以纠正。
4、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前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七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由计划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学校后,将资金打入学生的银行户头。
第八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奖者和资助者,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考核。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未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学年学习成绩登记表),报学工处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班主任(辅导员要)及时报告给学工处,经审核属实,从处分之日起终止该生国家助学金资格;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违纪违规,取消下年度评选资格。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4、不能正确使用助学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