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 为规范管理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运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苏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高职三年级以上,及高专一年级以上的学生。
(三) 学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以体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四) 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五) 结合校内人事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引导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努力开辟、增设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六) 学校每年度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支持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七)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二、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要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 学校统筹管理和积极开发勤工助学岗位,可在校内图书馆、宿舍或食堂等部门设置岗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容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三)校外企、事业单位要录取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经学校学工处同意,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校学工处办理登记手续,签订协议后方可录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填写《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申请表》并说明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情况、本人特长等,经所在院(系)同意,由学校学工处推荐用人单位录用。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
(一)长期(固定)岗位每月劳务费为200元(每月达35小时者)。学生在学期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周六、周日除外),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二) 临时性岗位的劳务费按每小时6至8元计算。
(三) 较重的体力劳动按每小时10至15元计算。
(四) 寒暑假的劳动报酬,原则上按每人每天25至35元计算,不按小时计算。特殊工作性质的劳动视其性质支付劳务费。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
四、勤工助学劳动报酬领取办法
学生完成任务后,应及时把考勤表送至学工处,经学工处审核后由财务处通过学生的银行帐户发放劳动报酬。
学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