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在籍普通全日制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一等奖为学生总数的5%,每人每年1200元;二等奖为学生总数的10%,每人每年800元;三等奖为学生总数的15%,每人每年500元。
第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综合素质测评、学业成绩(不含选修课)和体育达标(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不计入学业成绩)为依据。
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均应在班级前50%,以学业成绩高低确定获奖者和获奖等级。
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分别在班级前20%和30%方有资格参加一等奖的评定,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40%方有资格参加二等奖的评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
1.当年受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2.考试、考查成绩有一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经重修、补考后成绩合格的学生不参加奖学金评比);
3.转学、转系(专业)未满一学年;
4.综合素质测评不及格;
5.休学;
6.试读期间;
7.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当年成绩不及格者;
8.所在宿舍内务在一学年内有4次以上未达标者;
第四条 评定程序和办法:
1.各班每学年开学时在统计综合素质测评和学业成绩的基础上进行班级评议,提出获奖学生初步名单,报院系。
2.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审核获奖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进行表彰。
第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九月份评定,奖金一次性发放。
第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文件《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徐幼学〔2012〕6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